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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中,对于“本职工作”如何界定?案例

2021-03-21 11:03:33|291|起点商标网


本职工作的性质是判断发明创造的作出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首要因素。

“本职工作”是指根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确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

原则上,一个单位研发部门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即为从事研究、开发、设计等,他们在执行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并非研发,而是其他不涉及发明创造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秘书、人力资源管理等,其没有从事发明创造的义务,如果其在完成相应职责工作之余作出了与本单位相关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

余某是某汽车公司专门从事发动机开发的工程师,其在工作中发明了一种节能发动机,该发明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丁某是该汽车公司的修理工,其针对某款汽车油耗较高的缺陷发明了一种节油装置,因为其本职工作是修理汽车而非改进汽车性能,因此该发明不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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