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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与标注在产品上的专利技术或设计有差别,算是假冒专利吗?二案例

2021-03-21 11:03:05|295|起点商标网


起点商标律师专业解答:对于专利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标注专利标识的被许可人标注合法有效的专利标识时,需要考虑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与该专利标识所代表的专利技术方案(设计)的差异程度。

对于产品与专利技术完全不相关或差异较大的情形,应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如果产品与专利技术(设计)虽有差别,但是两者极其相似,或者专利标识涉及的专利技术虽不是整体产品,但属于该标注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则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1:

某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当地某商场进行假冒专利检查,发现甲公司生产的四款款式不同的玩具上都标有同一专利标识“外观设计专利号:20093×××××××.×”。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查明,该专利虽然属于甲公司所有,且处于有效期内,但其主题是一个抱枕, 并不是这四款玩具产品。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虽拥有标注的专利权,但由于其标注的产品并非专利产品,该标注行为仍使社会公众误以为该等产品为专利产品。同时,这一行为损害了专利管理秩序,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进行专利标注,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同样,被许可人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但如果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与专利技术不相对应,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2:

某企业生产的芦荟胶产品上标注有“芦荟提取 中国发明专利号ZL972×××××.×”“独家专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黄某,黄某授权该企业标注专利标识,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时,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该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即使该芦荟胶产品是通过该芦荟脱皮机获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标注有关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标识,以避免社会公众误认为该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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