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后授权前有人侵权应当要求侵权赔偿还是支付专利使用费?案例
案例:
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申请日为2006年1月 19日。
该专利申请于2006年7月19日公布,2009年1月21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A公司。
2008年10月20日,B自来水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套,C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就上述产品销售款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述产品一直由B自来水公司使用,C公司为该产品的正常运转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
A公司认为C公司生产、销售和B自来水公司使用的二氧化氯生产设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请求B公司和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而没有提出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C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授权公告之前,B自来水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从专利授权之前一直持续到专利授权之后。
该案值得讨论的问题包括:
(1)C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和B自来水公司在专利授权之前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侵权的话,是否需要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2)A公司没有提出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对于发明专利而言,虽然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回溯到自申请日起有效,但是其能够真正获得保护的时间是自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C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因此不构成侵权;同样,B自来水公司在专利授权之前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C公司和B自来水公司均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A公司请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话,其请求应当被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并不属于同一诉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施释明二者的区别。在已经释明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依然坚持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而不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补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明确告知请求人其侵权损害赔偿主张得不到支持;但基于行政调解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为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补偿请求进行行政调解。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