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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如何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2021-03-21 11:03:16|219|起点商标网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和专利授权公告后的“正式保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护。

被请求人在专利授权后未经许可实施发明的,应当支付侵权损害赔偿,但其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的,仅需支付适当的补偿即可。

补偿数额的“适当”是指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如果依照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补偿数额应较相同情节的侵权赔偿数额低为合适。

起点商标小编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您总结了以下确定补偿费用时应考虑的因素:

1.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

2.专利权人尚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可根据实施发明专利的收益和发明专利的贡献大小确定合适的数额。专利权人实施发明专利所获得的收益越大,发明本身的贡献在所述收益中所占的比重越大,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应越高。

3.他人实施行为的技术来源。他人实施的专利可能源于自我研发,也可能源于专利申请的公布。对于自我研发的技术而言,虽然实施人并未利用专利申请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但为鼓励发明创造的公开以推动整体社会进步,也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临时保护费,但一般应当少于利用专利申请公布而需要支付的临时保护费。

4.考虑实施人主观故意程度。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临时保护期间内对相关实施人提出过相关警告,而相关实施人并不理睬或扩大实施范围等,则可参照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来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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