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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发明专利具有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示例

2021-03-21 10:03:00|135|起点商标网

发明创造是在生产、研发、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技术问题的时候,根据需求而创新出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 发明创造的方式除了开创性、改进性的发明以外,将现有的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组合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那么专利法意义上的组合发明是如何定义的呢?起点商标律师(联系方式18210958705)为您专业解答。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组合发明的定义,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对于组合发明专利,其创造性判断时,如何才算新?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示例: 一项“深冷处理及化学镀镍-磷-稀土工艺”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公知的深冷处理和化学镀相互组合。 现有技术在深冷处理后需要对工件采用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以消除应力,稳定组织和性能。 本发明在深冷处理后,对工件不作回火或时效处理,而是在80℃±10℃的镀液中进行化学镀,这不但省去了所说的回火或时效处理,还使该工件仍具有稳定的基体组织以及耐磨、耐蚀并与基体结合良好的镀层,这种组合发明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是难以想到的,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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