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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怎么写才算清楚?

2021-03-21 10:03:53|213|起点商标网


权利要求书是一份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确定了申请人想要划定多大的保护范围给自己,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也会基于该范围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以判断该范围内的所有技术方案是否都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能够授予专利权。 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确定的,后期维权过程中,通过将别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授权权利要求项记载的范围进行比较,才能够判断对方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因此,权利要求书必须要清楚,否则保护范围就是模糊的,无法界定。 权利要求书对于清楚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起点商标#网律师为您一一介绍。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撰写时应当注意区分产品和用途,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2、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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