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中摘要里的内容可以作为修改依据吗,为什么?
2021-03-21 10:03:48|268|起点商标网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我们知道,专利申请文件的五书包括: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当然如果没有附图的,可以不附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那么,在后期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时候,所依据的原始记载的内容,为何不包括摘要呢? 起点商标)网律师专业解答: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摘要具体应当写什么内容呢?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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