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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是把发明内容再重复一遍吗,应该怎么写?

2021-03-21 10:03:47|240|起点商标网



很多申请人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实施方式,就是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部分再重复一遍(而发明内容又是把权利要求书重复了一遍),认为这样反复重复完全没有必要,所以产生很多疑问,不清楚具体实施方式到底应该写什么。 下面,乐@知网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存在的意义,以及应当如何去撰写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具体实施方式,实际上是希望申请人能够提供一种或者几种优选的具体实施例,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在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概括了一个保护范围,而具体实施方式的目的,就是通过实施例来证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能够达到声称的有益效果。 因此,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不能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上位概念再在这里重复一遍。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这种情况在机械、电气领域中较为常见,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技术方案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来理解。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这种情况适用于化学、生物、医药等领域,例如某个用量区间内的某种成分在配方中都适用,都能够达到效果,那么需要至少列举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的配方及效果数据实施例,来支持该范围。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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