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被授权?
我国专利法25条规定了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动物(不包括人)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所称的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 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 之所以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是因为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且其保护条件与发明专利有很大不同,并不适用于使用专利制度来保护。 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虽然,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用专利来保护,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以采用专利保护。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生物学的方法,例如培育植物新品种采取的是杂交方法,或者培育动物新品种采取的是不同品种动物之间的交配方法,因为这些方法均没有技术的介入。 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非生物学的方法,则技术的介入是决定性的,这种方法则可以申请专利。例如,对某品种的南瓜采取一定温度控制和施用某种特殊的肥料,并把握日照时间和生长周期,就可以生长出一种特别甜的新的南瓜品种,这种方法基于技术的介入是决定性的,具备可专利性。 再比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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