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无效宣告如何使用?
专利申请过程中,无效宣告如何使用?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经过审理,如果该请求的无效理由成立,则应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并给予登记和公告。
侵权抗辩的理由是,该授予的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该理由往往又可从文献检索或调查中找到有利证据,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被无效掉的几率比较高。
需要注意的是:
1、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必须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如果不返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在实践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因此,当企业接到诉状后,先不要急于答辩,应通过专利文献及有关信息的检索,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答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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