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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翔安专利纠纷常遇到的误解问题

2021-03-17 22:03:11|153|起点商标网

2019翔安专利纠纷常遇到的误解问题

专利领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触了解,促使专利申请量也急剧上涨,不过相应的专利纠纷也频频出现。对于刚接触的人群来说对于专利纠纷还有些误解。起点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常见的误解问题。

1、被告有专利权,就不会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在侵权判断中,仅需要判断被告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并不需要考虑被告是否拥有专利权。

与其他权利不同,专利权具有“独占不排他”的特点,如果被告专利权是对原告专利技术的改进和研发,这些技术改进和研发虽然能够获得专利权,但被告实施其自己的专利技术时,同样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2、专利证书能证明有专利权。

一般情况下,原告有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其拥有专利权,也无法证明专利权有效。

首先,获得专利证书之后,专利权人可能发生变化;其次,获得专利证书之后,专利权可能会无效和失效。专利可能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可能由于放弃、未缴纳年费、到期而失效。因此,一般情况下,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原告拥有有效的专利权。

3、获得发明专利权,就没办法无效掉。

只要理由及证据合适,发明专利权也存在被无效的可能。

基于发明创造的无形性,专利权需经审查后授予并公告而获得。在审查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错误,即不应当授权的发明创造而授予了专利权(即错误授权)。这种错误授权的专利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对于任何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均可以提出异议,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4、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证明专利权有效或无效。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作为专利权稳定的参考性证据,并不能证明专利权有效或无效。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做出的分析报告。从法律角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专利权是否稳定的参考资料,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5、权利要求写的越多保护范围越大。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大;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

侵权判断的最基本的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大体意思为:被告侵权产品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就可以认定落入原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中;被告侵权产品包括的其他技术特征,可以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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