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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明专利诉讼的四种管辖方式

2021-03-17 19:03:20|218|起点商标网

关于思明专利诉讼的四种管辖方式

当遇到专利侵权,需要提起诉讼时,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或者说有哪些管辖方式来处理诉讼纠纷?起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四种方式。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由哪一个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地域管辖,指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特殊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领域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为被告"。在侵权纠纷中,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三、共同诉讼的管辖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一般包括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者,但在许多情况下,制造商和销售者不属于共同侵权,客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也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系。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专利权人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商,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如果要共同审理,法院必须征得制造商和卖方的同意。

四、网络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案件的管辖

目前,许多侵犯专利的产品都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因此,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专利权人的住所是否属于侵权发生地?

第二: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发生地?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权原则,侵权人的住所地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一般是原告,因此,原告住所法院也具有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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