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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观专利申请问题的相关解答

2021-03-17 18:03:27|261|起点商标网

四川外观专利申请问题的相关解答

很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于碰到的问题都不了解,更不懂得如何解决。以外观专利为例,小编整理了一些申请中的问题为大家解答。

一、对于创造性有哪些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判断方式与新颖性有相同之处,例如应当遵循“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和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

二、什么是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中的对比设计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

三、什么是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是指就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整体观察可以看出,在形态上的区别仅属于下列5种情形,则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申请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2、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


4、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这些就是关于外观专利申请问题的相关解答了,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问题。如果有其他想了解的,欢迎进入“起点商标”官网咨询在线客服或者拨打企业热线:1918058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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