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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三亚专利时遇到专利重复怎么办?

2021-03-17 15:03:31|159|起点商标网

相信不少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都会遇到与他人专利重复的情形,那么在碰见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呢?起点小编来为大家支招。

专利重复处理:

一、同一申请人重复递交了统一专利的。对缴费的专利继续审查,未交费的将视为放弃。

二、不同申请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将专利权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即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

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或者其申请按照本法规定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就不能依照“先申请原则”获得专利权,而应当由有效申请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本条中规定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如上所述,对于“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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