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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假冒专利使不得,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1-03-17 15:03:13|189|起点商标网

假冒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责任

在性质上,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单纯的专利侵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某些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如反复侵权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人就认为对这些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很自然地适用“假冒专利罪”。

在新刑法实施之前,根据类推制度,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类推适用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合理的,也是不违背刑法的指导思想的。但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后,废除了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上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矛盾,也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疏漏)。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作出类推。有人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犯专利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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