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与调解福建专利侵权纠纷的异同
2021-03-17 13:03:17|207|起点商标网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与调解专利纠纷两者字面上看着就很像。但实际情况中,两者还是存在着区别的哦。起点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罗列两者的异同之处。
一、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双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在法定救济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2、处理对象的范围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范围仅限于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处理范围则包括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3、证明责任分配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存在分配问题,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方举证,申请方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的证据;调解专利纠纷没有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仅为行政机关居中调解,促成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4、程序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申请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依申请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活动终止。
5、处理结果的效果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双方不履行调解结果的,另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二、两者的相似之处
1、两者都是行政行为。
2、主体相同,都是在行政机关即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主持下开展的活动。
3、处理对象的性质相同,都是民事纠纷。
4、启动的方式相同,都是依申请启动,即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启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调解专利纠纷活动。
5、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除专利侵权纠纷外,其他纠纷转换为调解程序;若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双方另行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一、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双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在法定救济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2、处理对象的范围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范围仅限于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处理范围则包括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3、证明责任分配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存在分配问题,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方举证,申请方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的证据;调解专利纠纷没有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仅为行政机关居中调解,促成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4、程序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申请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依申请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活动终止。
5、处理结果的效果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双方不履行调解结果的,另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二、两者的相似之处
1、两者都是行政行为。
2、主体相同,都是在行政机关即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主持下开展的活动。
3、处理对象的性质相同,都是民事纠纷。
4、启动的方式相同,都是依申请启动,即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启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调解专利纠纷活动。
5、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除专利侵权纠纷外,其他纠纷转换为调解程序;若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双方另行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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