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与情形
专利侵权诉讼中,什么是功能性特征?如何规定其保护范围?哪些情况下不构成该特征?带着这几个问题,跟起点小编来学习下本文内容。
一、专利侵权诉讼功能性特征
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二、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
司法解释进行了特别规定。《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则规定“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三、不构成功能性特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形式上未采用功能性表述,如“旋转轴”、“弹簧”;
2、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如常见的“导体”“放大器”“变速器”“开关”等;
3、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其具体实施方式,如“托轨”、“散热区”;
4、同时采用结构性表述,如“螺旋型回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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