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泉州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分类
2021-03-17 12:03:51|177|起点商标网
当发生专利侵权时,你想要提起诉讼这时候你知道要向谁起诉呢?是由谁受理这类案件的呢?相信很多当时人并不了解。所以,起点小编在本文给大家讲解下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分类,按照分类选择你的诉讼方式吧。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由哪一个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地域管辖,指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传统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近几年,我国成立了很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形成了1+3+20的知识产权法院格局,这对统一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有裨益。
所谓“1+3+20”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
20: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于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又特别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纠纷规定》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网络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案件的管辖
目前,很多专利侵权产品是在电商平台销售的,那么,对于这类案件的管辖,有两个争议点:
3.1 专利权人住所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有关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有特殊规定。因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一般是原告,这样,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具有了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3.2 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四、共同诉讼的管辖
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一般包括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但是,很多案件中制造者和销售者并不属于共同侵权,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因此,专利权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管辖的规定,法院如果要合并审理,需要经过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同意。
五、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法律标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由哪一个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地域管辖,指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传统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近几年,我国成立了很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形成了1+3+20的知识产权法院格局,这对统一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有裨益。
所谓“1+3+20”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
20: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于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又特别规定了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纠纷规定》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网络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案件的管辖
目前,很多专利侵权产品是在电商平台销售的,那么,对于这类案件的管辖,有两个争议点:
3.1 专利权人住所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有关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有特殊规定。因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一般是原告,这样,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具有了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3.2 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四、共同诉讼的管辖
专利侵权诉讼,被告一般包括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但是,很多案件中制造者和销售者并不属于共同侵权,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因此,专利权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管辖的规定,法院如果要合并审理,需要经过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同意。
五、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法律标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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