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利许可合同签署的必备条款
专利许可如今已经是稀松平常了,但在签署合同时因为条款问题常常产生后续问题。为此,起点小编整理了专利许可合同签署的必备条款。
一、专利许可合同必备条款
1、定义条款
作用:定义条款通常是将合同的关键术语进行逐一列示并进行界定,其主要用意在于这些关键术语在合同中的条款中均有其固定的含义,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理解上的不一致,从而引起纠纷。
2、专利许可类型
专利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就许可类型进行明确约定。
一般而言,许可人更希望许可出去的是普通实施许可,因为普通实施许可的潜在被许可人较多,可期待的综合许可收益更大。
而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其可能更希望获得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这两种许可方式能够使被许可人直接获得竞争优势,并且可能会给其创造更多的价值。
3、专利许可权能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拥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等权利,而外观设计专利拥有制造权、许可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等权利,许可人到底将哪些权利许可给了被许可人呢?许可人应当明确。
4、专利许可时间
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发明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时10年。
因此,许可人对于专利许可的时间范围,不能超过专利保护的剩余期限,否则超过部分应属无效之许可。
5、专利许可费
专利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一次性费;另一种则是根据实际生产或销售情况的持续付费。
两种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费用支付方式。
6、分许可
专利许可合同需要就被许可人是否享有分许可的权利做出明确约定。
在大部分的专利许可合同中都会规定,在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将其许可再次转许可给其他第三人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被许可人不享有分许可的权利。
7、后续改进技术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8、侵权责任
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之后,可能存在着被许可方因为实施许可方的专利而遭受第三方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况,或者存在着未经专利许可人授权的第三方擅自使用许可人专利的情况。
对于专利被许可人而言,在与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应就这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9、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在履行专利许可合同时,可能会存在违约的情况,针对被许可人的此类违约行为,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违约条款,要求被许可人停止生产或销售产品,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规定许可人此种情况下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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