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绍兴专利驳回情形一览
相信不少专利申请人对专利驳回都不陌生了,为了驳回复审,我们要及时找到出错的地方,对症下药。那么专利驳回的情形有哪些呢?
专利驳回情形
一、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
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七、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那么,当出现专利申报被驳回时,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心血付之东流了吗?当然不是,我国《专利法》第4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了专利复审作为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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