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变形伞柄和伞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伞,特别是一种可变形伞柄和伞。
背景技术:
伞是日常生活中常常使用的一种辅助工具,可以挡雨蔽日,常见的伞有直柄伞和曲柄伞两种,但由于两种伞柄的单一形式,各自存在有优缺点,直柄伞的伞柄为直杆设置,方便握持使用,但携带和摆放不便,曲柄伞的伞柄弯曲设置,可以悬挂在手臂上,方便携带和摆放,但握持使用时会有不适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伞柄可以在直柄状态和曲柄状态之间转换,同时拥有直柄伞和曲柄伞优点的可变形伞柄和伞。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可变形伞柄,包括有依次设置的若干小节,相邻两个小节首尾相连且连接处设置有倾斜的连接面,相邻的两个小节通过垂直连接面设置的转轴可相互转动连接,通过各个小节的相对转动使伞柄可以在直柄模式和曲柄模式之间转换,相邻的两个小节之间设置有锁扣装置用以在转动后固定各个小节。
进一步地,所述若干小节包括有依次设置的第一小节、第二小节和第三小节,第二小节的首端可转动连接第一小节的末端,第三小节的首端可转动连接第二小节的末端。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小节的横截面为梯形,首端连接面和末端连接面的倾斜方向相反。
进一步地,所述锁扣装置包括有设置在第二小节首端的第一锁扣,沿圆周方向设置在第一小节末端连接面边缘的若干第一卡槽,第一锁扣可随第二小节扭转到任一第一卡槽的位置,并卡设在任一第一卡槽内。
进一步地,所述锁扣装置还包括有设置在第三小节首端的第二锁扣,沿圆周方向设置在第二小节末端连接面边缘的若干第二卡槽,第二锁扣可随第三节扭转到任一第二卡槽的位置,并卡设在任一第二卡槽内。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小节、第二小节和第三小节外包裹有聚醚型聚氨酯泡沫海绵。
一种可变形伞柄和伞,包括有伞体和上述的一种可变形伞柄,所述第一小节与伞体固定连接。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将伞柄分节设置,且相邻两小节之间设置有倾斜的连接面和垂至于连接面的转轴,相邻两小节之间可以相对转动,使伞柄可在直柄状态和曲柄状态之间转换,同时结合直柄伞和曲柄伞的优势,使伞兼具握持舒适和方便携带的特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整体结构示意图,图中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直柄状态的结构;
图2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整体结构示意图,图中示出了本实用新型曲柄状态的结构。
图中:1.第一小节,10.第一连接面,2.第二小节,20.第二连接面,21.第三连接面,3.第三小节,30.第四连接面,4.锁扣装置,40.第一锁扣,41.第一卡槽,42.第二锁扣,43.第二卡槽,5.转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参照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变形伞柄和伞,包括有伞体和可变形伞柄,可变形伞柄的第一小节固定连接伞体。
可变形伞柄包括依次设置的第一小节1、第二小节2、第三小节3以及用于固定的锁扣装置4,第二小节2的首端可转动连接第一小节1的末端,第三小节3的首端可转动连接第二小节2的末端,第一小节1末端设置有倾斜的第一连接面10,第二小节首端设置有倾斜的第二连接面20,第一小节1和第二小节2通过垂直第一连接面10和第二连接面20设置的转轴5相连,第二小节2末端设置有倾斜的第三连接面21,第三小节3首端设置有倾斜的第四连接面30,第二小节2和第三小节3通过垂直第三连接面21和第四连接面30设置的转轴5相连,第二小节2的横截面为梯形,第二连接面20和第三连接面21的倾斜方向相反,第一小节1、第二小节2和第三小节3外包裹有聚醚型聚氨酯泡沫海绵。
锁扣装置4包括有设置在第二小节2首端的第一锁扣40,沿圆周方向设置在第一小节1末端连接面边缘的若干第一卡槽41,设置在第三小节3首端的第二锁扣42,沿圆周方向设置在第二小节2末端连接面边缘的若干第二卡槽43,第一锁扣40可随第二小节2扭转到任一第一卡槽41的位置,并卡设在任一第一卡槽41内,第二锁扣42可随第三节3扭转到任一第二卡槽43的位置,并卡设在任一第二卡槽43内。
继续参照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在正常状态下为直柄形态,第一锁扣40卡扣在相应的第一卡槽41内,第二锁扣42卡扣在相应的第二卡槽43内,使伞柄可以稳定地保持直柄形态,避免在握持使用时伞柄出现形变。
当需要悬挂携带时,将第一锁扣40解开,第二锁扣42保持卡紧状态,转动第二小节2,第三小节3随第二小节2转动,当第二小节2旋转到位时,卡紧第一锁扣40,使第二小节2保持稳定不动,并解开第二锁扣42,转动第三小节3,直至第三小节3转动至所需位置,卡紧第二锁扣42,使第三小节3保持稳定不动,此时由直柄状态转换位曲柄状态,方便悬挂携带。
第一小节1、第二小节2和第三小节3外包裹有聚醚型聚氨酯泡沫海绵,提高握持的舒适感。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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