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残炭锅炉返料器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
背景技术:
循环流化床气化炉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飞灰(也称残炭),循环流化床残炭锅炉以气化飞灰为燃料,因飞灰含灰量高,返料器返料量大,高温循环灰若全部返回炉膛,炉膛温度不断下降,最后导致熄火,锅炉无法连续运行,锅炉需频繁启停。
技术实现要素:
为此,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可以将部分高温循环灰排出的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残炭锅炉返料器包括第一竖直飞灰通道、第二竖直飞灰通道、一个水平飞灰通道和一个倾斜飞灰通道,所述第一竖直飞灰通道的上端与循环流化床气化炉的出灰口连通,所述水平飞灰通道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竖直飞灰通道的下端连通,所述水平飞灰通道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下端连通,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上端与所述倾斜飞灰通道的进灰端连通;所述水平飞灰通道的侧壁上开设有与冷灰机的进灰口连通的排灰通道,所述排灰通道位于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正下方。
上述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第一竖直飞灰通道的直径为400mm,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直径为400mm,所述水平飞灰通道的直径为400mm,所述倾斜飞灰通道的直径为400mm,所述排灰通道的直径为108mm。
上述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水平飞灰通道的长度a为1000mm。
上述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长度b为650mm。
上述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倾斜飞灰通道与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夹角c为45度。
上述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轴线与所述排灰通道的轴线重合。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优化返料器的结构,并在在第二竖直飞灰通道的正下方设置排灰通道,一部分高温循环灰可以通过排灰通道再引入冷灰机冷却后排出,以保证锅炉正常物料平衡,保证残炭锅炉正常运行,不必频繁启炉。另一部分高温循环灰仍从倾斜飞灰通道返回炉膛,参与物料循环。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附图标记表示为:1-第一竖直飞灰通道;2-第二竖直飞灰通道;3-水平飞灰通道;4-倾斜飞灰通道;5-冷灰机;51-进灰口;52-出灰口;6-排灰通道。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实现残炭锅炉连续稳定运行的残炭锅炉返料器,所述残炭锅炉返料器包括第一竖直飞灰通道1、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一个水平飞灰通道3和一个倾斜飞灰通道4,所述第一竖直飞灰通道1的上端与循环流化床气化炉的出灰口连通,所述水平飞灰通道3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一竖直飞灰通道1的下端连通,所述水平飞灰通道3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下端连通,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上端与所述倾斜飞灰通道4的进灰端连通;所述水平飞灰通道3的侧壁上开设有与冷灰机5的进灰口51连通的排灰通道6,所述排灰通道6位于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正下方。在原有循环流化床残炭锅炉的水平飞灰通道3的侧壁上开设有排灰通道6,可以将一部分高温循环灰自排灰通道6引入冷灰机5冷却后在从出灰口52排出,可以保证高温循环灰不会全部返回炉膛,炉膛就会温度不会降低,以保证锅炉正常物料平衡。
为了控制排出的高温循环灰的排出的飞灰量,而不使返回炉膛的高温循环灰量过少,导致炉膛内高温循环灰的返回量不足,所述第一竖直飞灰通道1的直径为400mm,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直径为400mm,所述水平飞灰通道3的直径为400mm,所述倾斜飞灰通道4的直径为400mm,所述排灰通道6的直径为108mm。所述水平飞灰通道3的长度a为1000mm。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长度b为650mm。所述倾斜飞灰通道4与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夹角c为45度。
优选的,所述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的轴线与所述排灰通道6的轴线重合。
工作原理:
高温循环灰自循环流化床气化炉的出灰口排出后,自第一竖直飞灰通道1上端进入残炭锅炉返料器,高温循环灰从第一竖直飞灰通道1的下端进入水平飞灰通道3的第一端。
所述水平飞灰通道3的侧壁上开设有排灰通道6,使得一部分高温循环灰自水平飞灰通道3的第二段进入第二竖直飞灰通道2,再经过倾斜飞灰通道4返回炉膛;而另一部分高温循环灰自排灰通道6排出,并通过从进灰口51进入冷灰机5,冷却后,从出灰口52排出,以保证锅炉正常物料平衡,保证残炭锅炉正常运行,不必频繁启炉。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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