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锅炉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结构。
背景技术:
工业燃生物质水管锅炉本体上主要受热面分两个部分:辐射受热面和对流受热面。烟气横截面管节距比σ1=s1/d(s1为管束的横向节距,d为管束的直径)的数值对流受热面的换热状况和积灰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现在市场上蒸发量为2t/h到6t/h的低中压工业水管锅炉,其所用的对流受热面管束为顺列式布置,但顺列式布置的锅炉管束存在结构较大,积灰严重,导致换热系数变小,影响对高温烟气热量的吸收。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提高锅炉对流受热面的换热效率及不易积灰的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结构,包括锅炉本体,锅炉本体内设置有上锅筒和下锅筒,所述上锅筒和下锅筒上下设置,所述上锅筒和下锅筒之间设置有竖直排布的对流管束,且设置在上锅筒和下锅筒之间的对流管束为错列布置,错列布置的对流管束的横向节距s1与管束的直径d之比为2.6-2.9。
进一步地,所述对流管束通过焊接的方式与上锅筒和下锅筒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上锅筒上设有第一排污阀。
进一步地,所述下锅筒设有第二排污阀。
相比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的对流管束采用错列布置方式,相比顺列布置的方式,可以布置更多的管束,使整个受热面的结构更为紧凑,这样就加大了烟气受到的阻挠,使烟气扰动增大,而且管束背面也能受到烟气吹扫,提高烟气的放热系数,从而提高对流受热面的换热效率,而且不容易积灰;同时通过调整对流受热面管束的横向节距s1,使烟气横截面管节距比为2.6~2.9。根据热力计算,烟气横截面管节距比为2.6~2.9时,错列布置的受热面换热效率与不易积灰达到最佳配合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结构的示意图之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结构的示意图之二;
图3为对流管束的横向节距的示意图;
图中:1、上锅筒;2、下锅筒;3、对流管束。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不相冲突的前提下,以下描述的各实施例之间或各技术特征之间可以任意组合形成新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水平”、“竖直”、“顶”、“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一个”、“另一个”等用于区分相似的元件,这些术语以及其它类似术语不旨在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连接,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或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在各附图中,相同或相应的元件采用相应的附图标记(例如,以“1xx”和“2xx”标识的元件结构相同、功能类似)。
如图1-3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用于工业水管锅炉的对流管束3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锅炉本体,锅炉本体内设置有上锅筒1和下锅筒2,所述上锅筒1和下锅筒2上下设置,所述上锅筒1和下锅筒2之间设置有竖直排布的对流管束3,且设置在上锅筒1和下锅筒2之间的对流管束3为错列布置,错列布置的对流管束3的横向节距s1与对流管束3的直径d之比为2.6-2.9。
在本实施例中,图2和图3中的箭头所指的方向为烟气流动方向。本实用新型通过改变工业燃生物质水管锅炉的对流受热面布置形式,由顺列式改为错列式,相比顺列布置的方式,错列式可以布置更多的管束,使整个受热面的结构更为紧凑,这样就加大了烟气受到的阻挠,使烟气扰动增大,而且管束背面也能受到烟气吹扫,提高烟气的放热系数,从而提高对流受热面的换热效率,使该换热面的换热效率提高10%到20%,而且不容易积灰。同时通过调整对流受热面管束的横向节距s1,使飞灰更易沉降,有效避免飞灰堆积,同时使烟气横截面管节距比为2.6~2.9。根据热力计算,烟气横截面管节距比为2.6~2.9时,错列布置的受热面换热效率与不易积灰达到最佳配合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图3中的箭头所指的方向为烟气流动方向。
优选地,所述对流管束3通过焊接的方式与上锅筒1和下锅筒2连接。
优选地,所述上锅筒1上设有第一排污阀,所述下锅筒2设有第二排污阀。
上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所做的任何非实质性的变化及替换均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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