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人机光电吊舱辅助转向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无人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无人机光电吊舱辅助转向机构。
背景技术:
光电吊舱技术及其吊舱是光电侦察告警技术及其装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无人机侦察的核心装备,它将填补专门有人驾驶飞机战术侦察角色,为此各个国家正在大力开发各种用途的光电吊舱。光电吊舱可广泛用于陆地、海上、空中和空间的侦察中,其载体为车辆、舰艇、飞机和卫星等。
现在的无人机吊舱上一般固定安装有摄像机,但是现有的吊舱一般是固定安装在无人机上,不能够进行多角度旋转,这就导致摄像机在进行拍摄时,只能拍摄一定的角度,拍摄的范围较小,给侦察带来一定的局限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无人机光电吊舱辅助转向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无人机光电吊舱辅助转向机构,包括底部设有车轮的无人机壳体,所述无人机壳体的一侧内壁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推杆电机,且推杆电机的输出端焊接有齿条,所述无人机壳体的一侧内壁焊接有转动柱,且转动柱上转动套接有第一齿轮,所述无人机壳体靠近推杆电机的一侧内壁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安装盒,且安装盒内放置有蓄电池,所述无人机壳体的底部开设有通孔,且通孔内转动安装有圆柱,所述圆柱的两端均延伸至通孔外,且圆柱的顶端外壁焊接有第二齿轮,所述圆柱的底端外壁焊接有吊舱,且吊舱上通过紧固螺栓固定安装有摄像机。
优选的,所述齿条和第一齿轮相啮合,且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相啮合。
优选的,所述推杆电机和摄像机均通过导线与蓄电池相连接。
优选的,所述第一齿轮的直径大小大于第二齿轮的直径大小。
优选的,所述通孔与第二齿轮的中心位置相对应。
优选的,所述吊舱位于无人机壳体的正下方,且圆柱的顶端位于无人机壳体的内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通过推杆电机、第一齿轮、第二齿轮和齿条的配合使用,推杆电机工作使得齿条做往复运动,齿条移动带动第一齿轮转动,第一齿轮转动带动第二齿轮转动,由于第一齿轮的直径大小大于第二齿轮的直径大小,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第二齿轮做间歇性转动,从而使得吊舱上的摄像机能够做间歇性转动,在进行拍摄时,拍摄的范围变大,让侦查更加便捷;
2、通过圆柱将第二齿轮和吊舱两者之间固定连接,第二齿轮在齿条的作用下发生转动的同时,能够使得吊舱转动,从而使得摄像机可以很好的转动,解决了吊舱一般是固定安装在无人机上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无人机光电吊舱辅助转向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a截面俯视图的剖视图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无人机壳体、2推杆电机、3齿条、4转动柱、5第一齿轮、6通孔、7第二齿轮、8安装盒、9蓄电池、10导线、11圆柱、12吊舱、13紧固螺栓、14摄像机、15车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无人机光电吊舱辅助转向机构,包括底部设有车轮15的无人机壳体1,所述无人机壳体1的一侧内壁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推杆电机2,且推杆电机2的输出端焊接有齿条3,所述无人机壳体1的一侧内壁焊接有转动柱4,且转动柱4上转动套接有第一齿轮5,所述无人机壳体1靠近推杆电机2的一侧内壁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安装盒8,且安装盒8内放置有蓄电池9,所述无人机壳体1的底部开设有通孔6,且通孔6内转动安装有圆柱11,所述圆柱11的两端均延伸至通孔6外,且圆柱11的顶端外壁焊接有第二齿轮7,所述通孔6与第二齿轮7的中心位置相对应,这样设计便于第二齿轮7转动带动吊舱12转动,所述第一齿轮5的直径大小大于第二齿轮7的直径大小,这样设计便于让第一齿轮5做间歇性转动,所述圆柱11的底端外壁焊接有吊舱12,且吊舱12上通过紧固螺栓13固定安装有摄像机14,所述推杆电机2和摄像机14均通过导线10与蓄电池9相连接,这样设计能够使得推杆电机2和摄像机14在无人机飞行时保持正常工作,所述齿条3和第一齿轮5相啮合,且第一齿轮5和第二齿轮7相啮合,这样设计使得齿条3移动带动第一齿轮5转动,第一齿轮5转动再带动第二齿轮7转动,所述吊舱12位于无人机壳体1的正下方,且圆柱11的顶端位于无人机壳体1的内部,这样设计便于第二齿轮7转动带动圆柱11转动,从而使得吊舱12转动。
工作原理:当无人机在进行侦查时,推杆电机2工作带动齿条3移动,齿条3移动带动第一齿轮5转动,第一齿轮5转动再带动第二齿轮7转动,由于第一齿轮5的直径大小大于第二齿轮7的直径大小,这样使得第二齿轮7发生间歇性转动,第二齿轮7转动使得吊舱12发生转动,最终摄像机14发生间歇性转动,在进行拍摄时,摄像机14的拍摄的范围变大,给侦察带来许多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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