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太囧!侵权败诉赔款500万,徐峥都懵了......
2012年,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狂揽12.67亿票房,业内一片夸赞!
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一件小事,那就是《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给告了!
时隔五年,这场几乎没有人关注的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终于有了结果。
估计有很多人感到纳闷,《泰囧》不就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吗?怎么就侵权了呢?
原来当年囧系列电影的开山之作《人在囧途》,和徐峥后来拍摄的《泰囧》和《港囧》并不是同一家公司制作投资的。一开始《人在囧途》属于武汉华旗影史公司制作。但后来徐峥和这家公司闹翻,出走投靠了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后来凭借北京光线公司,徐峥把《泰囧》这一IP发光发热,一度创下中国年度票房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光线传媒、真乐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双方在《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等方面存在异议。
法院认为,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称,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校对:黎颖欣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