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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迷你KTV 侵权者赔200万:国内迷你歌咏亭行业首例著作权维权案宣判

2021-01-07 14:01:54|266|起点商标网

4月18日下午,广州艾美公司诉广州微狗公司、广州山展公司一案在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共同赔偿艾美公司200万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据悉,该案是国内迷你歌咏亭行业的首例著作权维权案。


2017年7月20日,艾美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吴某辉、陈某利侵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四名被告赔偿1000万元损失,并立即停止侵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艾美公司称,艾美公司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简称“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该作品即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被告微狗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一款产品“聆嗒minik”在市场大量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是用玻璃、金属等材料建造的封闭可移动式歌咏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费者进行唱歌消费。亭式长方体形状的设计属于同类产品较为通用的设计,虽然在外观进行了美化装饰,但艺术美感明显并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作品”的条件。


但是,法院认为,原告的“咪哒精灵”属于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与产品特征紧密结合,能够令人产生美的艺术观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公司“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原告“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均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已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


法院认定,两被告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南方网

校对:黎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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