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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IC诉全体育网不正当竞争 获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2021-01-07 14:01:46|452|起点商标网



东方IC诉全体育网不正当竞争 获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5月23日据《新京报》报道,声称为官方拍摄、销售中超赛事图片,全体育网的运营商(体娱北京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东方IC运营商(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全体育赔偿东方IC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也被媒体称为中国体育IP第一案。


报道称,东方 IC 网站的运营商诉称,2016 年底,该公司成为 2017-2019 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是国内商业图片机构首次以付费方式取得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机构,并获得商业称号和独家官方拍摄权益。


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却在中超联赛 2017 年度赛季派遣摄影师进入赛场拍摄图片,并在其官网全体育网上假借 " 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 " 等称号进行虚假宣传。对中超图片进行展示、提供下载并对外销售,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公司与两名摄影师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0 万元。


庭审中,全体育公司否认侵权,称其在全体育网上使用的官方称号是其 2012 年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超公司 ) 签订合作协议后使用的称号,与原告公司所谓的官方称号并不一致,原告公司仅享有中超赛事最佳位置拍摄权并使用官方图片社称号,但无权禁止其他媒体使用中超图片。


两名被诉摄影师辩称,二人经过报社派遣,并经报社制作记者证及入场审核后进入中超赛场拍摄,并非未经许可的偷拍行为,不是案件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使用 "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 " 等标识,并自称其是中超独家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使消费者或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在明知中超图片的商业价值、入场拍摄的商业图片机构具有唯一性、原告公司取得独家拍摄权需支付较高对价的事实等情况下,不具有进场拍摄资质的被告公司 , 派遣员工假借其他媒体记者的名义入场拍摄。明显存在主观过错,此举影响了原告公司作为独家拍摄机构可享有的预期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陆先生、夏先生是该公司员工,二人入场拍摄应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10602 元。


校对: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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