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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新语”侵权,二审判赔119万余元

2021-01-07 14:01:47|320|起点商标网


“面包新语”侵权,二审判赔119万余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面包新语”月饼包装礼盒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涉诉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新语面包公司(下称新语公司)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锦恒公司)经济损失等119.7万元。


2016年3月,锦恒公司为新语公司设计了5款月饼外盒,后因新语公司内部人员变动,双方未达成合作。随后,锦恒公司发现,新语公司销售的5款“面包新语”品牌月饼套装使用了其设计,于是,以新语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分别提起5起诉讼。新语公司表示,锦恒公司的设计是基于其已有作品改编而成,缺乏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语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锦恒公司经济损失等119.7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5款月饼外盒上的图案均属于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由锦恒公司享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校对: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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