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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将“斗战神”作游戏推广词 腾讯状告对方侵权胜诉

2021-01-07 14:01:33|356|起点商标网


未经许可将“斗战神”作游戏推广词 腾讯状告对方侵权胜诉


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斗战神”作为“决战武林”游戏推广的关键词,以获取更多的点击量。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决战武林”游戏的著作权方上海墨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是“斗战神”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人,并已将“斗战神”文字注册商标许可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具体用于“斗战神”网络游戏运营及推广。“斗战神”是一款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软件,其官网为“dzs.qq.com”,在其官网页面的上端有“斗战神”的标识。运行“斗战神”网络游戏,在游戏的开始界面和载入游戏的界面上有“斗战神”标识。

 

“决战武林”是一款由被告上海墨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墨某公司”)开发,被告江西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江西中某公司为推广“决战武林”网络游戏,擅自在360搜索网站上将“斗战神端游”设置为“决战武林”网络游戏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斗战神”的字样。在本案发生之前,两原告曾与江西中某公司在福田法院就该公司擅自在360搜索网站上设置两原告的另一商标“剑灵”为搜索关键词,并使用该标识纠纷一案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江西中某公司除一次性赔付两原告25万元外,还保证以后不再侵权。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江西中某公司未举证其使用“斗战神”商标的行为获得两原告许可,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侵犯“斗战神”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斗战神”系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也是原告运营的游戏名称;“决战武林”与“斗战神”同属网络在线游戏,两者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网络用户在输入“斗战神”进行搜索时,其目的在于获取与“斗战神”游戏相关的信息或进入“斗战神”的游戏网站,被告将“斗战神”作为“决战武林”游戏推广的关键词,以获取更多的点击量,该行为违反经营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虑有关因素,对被告的同一行为,在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不再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至于上海墨某公司,虽然其为“决战武林”游戏的著作权方,但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海墨某公司与江西中某公司共同实施了将“斗战神端游”在360搜索引擎中设置为链接至“决战武林”游戏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中使用了“斗战神”字样的行为,故法院就两原告对于上海墨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对江西中某公司曾因类似侵权行为被两原告起诉并进行赔偿后在短时间内再次侵权的事实予以了着重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深圳商报

校对: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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