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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海贼王》游戏侵犯著作权案

2021-01-07 14:01:01|350|起点商标网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下称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下称万代南梦宫)诉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爱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有爱公司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


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东映动画要求有爱公司停止侵犯涉案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有爱公司通过新浪、网易、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及360手机助手发表声明,为东映动画消除影响;

3.有爱公司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500万元;

4.有爱公司赔偿万代南梦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合理开支共计117 654元,包括律师费9.5万元、公证费8500元、翻译费3000元、差旅费11 154元)。


二原告事实和理由:


东映动画拥有动画片《ONE PIECE》(中文译名《航海王》或《海贼王》,以下简称《海》动画片)以及动画片中人物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4年7月1日,万代南梦宫经东映动画授权,取得在中国地区使用《海》动画片及其中形象美术作品制作运营手机卡牌游戏《航海王启航》(以下简称《航》手游)的权利。二原告了解到,有爱公司自2013年7月起,将其制作的《梦想海贼王》手机卡牌游戏(此后改为《草帽船长》等名称,以下简称被告游戏)通过互联网提供用户下载运行。被告游戏中使用了《海》动画片角色形象中214幅美术作品作为游戏卡牌角色形象,同时将动画片中这些角色涉及的剧情作为游戏卡牌角色简介,侵犯了东映动画享有的美术作品及《海》动画片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友爱公司侵权情节恶劣,在诉讼期间仍不停止侵权行为。


有爱公司辩称:


1.二原告未取得《航海王》漫画作者的授权,故二原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游戏中的214个角色形象与《海》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不同,且被告游戏与《海》动画片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背景等元素方面都不同。被告游戏为卡牌游戏,没有故事情节。


《梦想海贼王》游戏侵犯著作权案


3.被告游戏2013年3月27日完成开发,于2014年1月在金立、搜狗平台以及有爱公司官网上线,早于《海》动画片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时间。


4.《顶上之争》非被告游戏,被告游戏在二原告起诉之前已经下架。


5.东映动画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因此无权主张赔偿,万代南梦宫仅有义务协助东映动画进行维权,亦无权向有爱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东映动画主张被告游戏中使用了《海》动画片中214个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及与这些角色相关的剧情,侵害了东映动画就《海》动画片中214幅美术作品及与这些角色相关剧情的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结合有爱公司的抗辩意见认为,有爱公司是否应承担二原告主张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判断东映动画是否有权作为著作权人提起本案诉讼,万代南梦宫是否有权与东映动画共同提起诉讼;其次则需认定哪些游戏属于二原告主张有爱公司侵犯著作权所涉及的游戏;再次要分析认定二原告提出有爱公司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二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证据显示,《航海王》漫画作者为尾田荣一郎,该漫画主要是由素描线条表现的黑白卡通形象、场景等,表达与海盗、冒险相关的系列主题故事。小泉升则将尾田荣一郎创作的《航海王》漫画角色形象在去除素描阴影的情况下进行着色、将漫画中的平面表现立体化、动态化的再创作,其所创作作品著作财产权都归东映动画所有。东映动画将小泉升创作的作品制作成《海》动画片,于1999年起推出,后陆续更新至今。东映动画对《海》动画片在日本申请并获得著作权登记,亦将动画片中部分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在国内申请并获得著作权登记。东映动画表示,《海》动画片剧情忠于《航海王》漫画,但其也在动画片中创作了部分角色形象及相应的剧情,本案涉及阿碧丝等7个原创角色及对应的剧情内容。


本案中,东映动画主张其享有《海》动画片,以及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爱公司尽管认可东映动画将《航海王》漫画改编成《海》动画片,但否认东映动画享有著作权,主要理由为东映动画未获得尾田荣一郎的授权。


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涉案214幅《海》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中有7幅系东映动画的原创作品,对这些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东映动画对这些原创角色设计了相应的性格、经历、人物关系等剧情内容,融入《海》动画片中,尽管这部分内容仅是动画片中的部分表达,但亦属于能体现东映动画为制作《海》动画片而创作的独创性表达,作为《海》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东映动画同时对动画片中7个原创角色的表达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除了7幅原创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外,东映动画主张的其余角色形象都改编自《航海王》漫画中的漫画形象,本院注意到,《海》动画片中的这些形象并非是对原漫画中黑白漫画形象的复制,而是从配色、动作、表情、肌肉线条等方面对原漫画中的美术作品进行了改编,部分角色形象进行了Q版化处理。


有必要指出的是,为动漫角色从皮肤、发型、衣着、配饰、武器道具等各种相关元素的配色不会拘泥于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或事物的审美范围,给性格特点、脾气秉性和经历喜好迥异的众多角色搭配各种颜色,客观上有无限可能,因此,配色本身也能体现设计者在对角色理解的基础上作出个性化的选择安排。同时,《航海王》漫画中以素描线条表现的角色形象,在配色过程中,需要将素描阴影去除后以颜色深浅表现角色本身的质感,加之这些形象需用于动画片制作中,故还要对角色形象从神态、表情、肌肉、衣着配饰、风格特色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将漫画中得平面表现立体化,以便于能形成一系列动态化形象。上述行为,融合了动画形象设计者的独创性表达,系对漫画角色美术作品的改编,形成了新的作品,故东映动画对本案207个改编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虽然本案缺乏证据证明东映动画取得了《航海王》漫画作者尾田荣一郎的授权,但不妨碍东映动画作为动画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万代南梦宫经东映动画授权,有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非独占性地制作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改编《海》动画片的网络游戏。本院认为,万代南梦宫有权为其授权期限内所受之侵权与东映动画共同提起诉讼。


当然,东映动画确认与本案207个改编角色相关的动画片剧情忠于《航海王》漫画作品,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漫画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二原告就此部分剧情内容主张享有著作权,本院不予支持。


二、有爱公司开发经营的被告游戏


本案中,二原告主张有爱公司开发经营的被告游戏多次更名,分别有梦想海贼王网站、酷派应用市场中的《梦想海贼王》、360手机助手中的《草帽船长(伟大航路新挑战)》,OPPO软件商店、当乐网、4399手机游戏网中的《顶上之争》,Flyme网站、乐商店网站、金立软件商店中的《伟大航路》,以及百度贴吧“梦想海贼吧”中用户提及的《伟大航线》和《伟大航程》。有爱公司认可《梦想海贼王》和《伟大航路》为其开发运营的游戏,否认其他名称的游戏与其有关。


本院注意到,第5737号公证书显示,360手机助手中《草帽船长(伟大航路新挑战)》游戏应用图标、应用描述,以及下载安装该游戏后从启动界面、运行界面、试玩体验等都与第5736号公证书中从梦想海贼王网站下载运行《伟大航路》游戏显示的对应内容基本一致,且版本信息中显示作者为有爱公司。有爱公司以该游戏非从梦想海贼王官网下载,其游戏名称由360手机助手更名为草帽船长的理由,不足以推翻360手机助手中提供的《草帽船长》为被告游戏的事实。


另外,4399手机游戏网、Flyme网站、乐商店网站、金立软件商店所提供的涉案游戏软件提供商或开发者均为有爱公司,且这些游戏软件介绍、画面都与《草帽船长(伟大航路新挑战)》游戏相关内容一致。即使OPPO软件商店中的《顶上之争》游戏无法显示开发商或提供者,但该游戏名称、应用图标、介绍等与多个网站中有爱公司提供的《伟大航路》游戏对应内容相同,且与《草帽船长(伟大航路新挑战)》游戏运行界面、布局及操作方法相同,其联系方式亦与梦想海贼王网站提供的《梦想海贼王》游戏联系方式一致。在有爱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有爱公司通过梦想海贼王网站、360手机助手、OPPO软件商店、4399手机游戏网、Flyme网站、乐商店网站和金立软件商店等多个应用平台提供其开发经营的被告游戏,同时,有爱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还通过搜狗游戏中心、QQ游戏、应用汇平台运营其游戏,上述被告游戏名称分别为《梦想海贼王》《草帽船长(伟大航路新挑战)》《顶上之争》《伟大航路》。至于二原告主张还有《伟大航程》《伟大航线》为名称的被告游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三、有爱公司是否侵害东映动画著作权


东映动画主张有爱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被告游戏中使用了《海》动画片中214个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及与这些角色相关的剧情,侵害了东映动画就《海》动画片中美术作品及部分剧情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有爱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被告游戏中使用了与《海》动画片中基本一致的214个角色形象,尽管被告游戏中的部分Q版形象与《海》动画片的对应形象美术作品创作手法、风格存在差异,但将这些形象的基本样貌、配色、主要特点等因素与《海》动画片中的对应形象相比较并无实质性差异。同时,被告游戏中使用了东映动画在《海》动画片中独创的阿碧丝等7个角色人物相关的剧情作为被告游戏对应人物简介内容。本院认为被告游戏中214个角色形象以及阿碧丝等7个角色简介是在《海》动画片角色形象及对应人物剧情这部分独创性内容的再创作,属于为满足卡牌类网络游戏角色设定要求而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改编,这与有爱公司在金立软件商店等应用市场为被告游戏所作应用介绍中宣称“本游戏改编自动漫《海贼王》,剧情严格遵循原著”,或是在被告游戏宣传中强调“超高水准重现海贼世界”相符。因此,有爱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改编行为,侵害了东映动画享有的改编权,后在运营被告游戏过程中,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角色形象,侵害了东映动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二原告主张友爱公司侵害除阿碧丝等7个东映动画原创角色以外角色相关剧情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有爱公司抗辩其游戏角色形象具有不同于《海》动画片中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等理由,不能否认其未经许可基于《海》动画片美术作品等内容进行创作并用于被告游戏中进行商业使用的事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四、有爱公司的法律责任


有爱公司应当为其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证据显示,万代南梦宫取得授权改编《海》动画片游戏的期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万代南梦宫此后并无权利再要求有爱公司停止侵权。同时,鉴于二原告认可被告游戏已经下线,本院认定有爱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因此,本院认为再行判令有爱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关于消除影响的请求,考虑到被告游戏在多个平台上线,且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广,本院对东映动画的此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尽管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原告因本案行为的实际损失或有爱公司的侵权获利,但本案证据显示有爱公司通过运营被告游戏获利可观:第一,被告游戏运营时间长,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久,从有爱公司CEO对外公开表示“梦想海贼王”游戏运营时间及“梦想海贼王”微信公众号宣传该游戏上线的时间均显示为2013年7月之前,直至有爱公司自认其于2016年11月底下线被告游戏,持续了三年多时间。考虑到当前手游的生命周期通常仅为6个月至一年,被告游戏显然属于市场表现突出的手游。第二,被告游戏多次更名,且在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仍在多个平台以多个不同名称的游戏运营,一方面体现了有爱公司明显的侵权恶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有爱公司在被追诉侵权的情况下即使通过更名也要持续运营被告游戏必然具有巨大侵权获利的动力所驱使;第三,有爱公司开发运营的被告游戏中,除了部分重复角色外,几乎全部角色形象都使用了《海》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侵权情节严重。有爱公司因运营被告游戏所获收益中,因使用侵权作品带来的收益应占相当大的比例。第四,尽管万代南梦宫推出的《航》手游晚于被告游戏,且该游戏自2014年上线直至2016年11月被告游戏下线期间与被告游戏同时在市场中运营,但直至本案诉讼期间,从360手机助手一家应用平台即能为其吸引550余万下载量的情形可知,《航海王》或《海贼王》主题的游戏确能广泛吸引用户,带来可观用户规模和经济利益。


综合以上因素,同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第一,《海》动画片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广泛传播多年,知名度较高,吸引了较多的追随观众,其中包括路飞等人物角色形象深得相关观众喜爱;第二,东映动画授权给万代南梦宫在中国大陆地区改编游戏的许可使用费较高;第三,东映动画主张的214个角色形象及剧情中,大部分均改编自《航海王》漫画,在本案中东映动画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获得漫画作者授权改编的情况下,有爱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所产生赔偿责任亦应考虑漫画作者的份额,且东映动画主张享有与改编角色相关剧情内容的著作权未获得本院支持。因此,本院对东映动画提出500万元经济损失不予全部支持。万代南梦宫为东映动画所享有作品的普通被许可人,有权与东映动画共同进行维权,对万代南梦宫主张的合理开支,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证据显示的两家应用平台网站游戏栏目首页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为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合理开支117 654元;


四、驳回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原告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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