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从《九层妖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说起
从《宫锁连城》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从《盗墓笔记》到《九层妖塔》,近年来,影视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近期,著名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起诉电影出品方及编剧、导演侵犯其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案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对于已经获得电影改编权的影片制片方及编剧、导演来说,应如何确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笔者在下文中通过《九层妖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分析。
电影《九层妖塔》于2015年9月23日上映,其系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而成。电影上映后,《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作者天下霸唱向法院起诉称,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的改编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则辩称,《九层妖塔》的改编完全符合电影行业的专业要求和规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影作品改编的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侵权。随后,天下霸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解读。在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业界目前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主观标准,即只要作品的变动程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即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第二种是客观标准,即从客观效果上看改动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第三种观点则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应在作品发表之时采用主观标准,主张在作品发表时原则上尊重作品的全貌,该观点同时主张在作品发表之后采用客观标准,因为作品发表后,公众就已经能够知晓作品的原貌,如果作品改动非作者本人所为,且不影响作者的声誉,即使改动不符合作者意愿,也不应认定为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针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调整范围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判断标准理解不一致的难题,各地法院通过制定审理意见等规范依据的形式进行应对。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对上文提到的3种观点均未采纳,其强调,对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笔者认为,在判断影视作品对小说的改编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对经授权的改编行为,要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不能过度强调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对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则应倾向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审理指南》4.8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允许影视作品在合理限度内对原著作品进行改动,具体应结合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加以考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而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时,应当考虑其中涉及的多方利益,在尊重小说作者的尊严和人格、维护作者声誉的同时,也要充分考量著作财产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均衡好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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