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四大误区!
大家可能经常会有个错误观念,认为只要用一些常见词语稍作声明,就会轻易让自己的内容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方式可以保证在使用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受版权保护资料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
误区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方式就自动归为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误区2:如果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误区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
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误区4:他人的作品中添加自己的原创资料,对其资料的使用就是合理使用
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正如本文讨论的所有其他情况一样,法庭在合理使用测试中会考虑所有的四项因素,包括使用的原创内容数量。
来源:名桥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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