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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的两种情形

2021-01-07 14:01:42|206|起点商标网

【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中的财产性权利法律是允许进行转让的,但其中的人身性专利,则一般是不能进行转让。下面起点商标网就为您介绍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其实不然,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转让,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只是为了防止争议和解决今后有可能的纠纷。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这里强调的是自愿原则,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还是比较建议大家在转让软件著作权时去登记一下,可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软件著作权转让虽然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不必要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但是,最好还是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办理转让登记,可以避免以后很多纠纷的出现。

以上就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无效的两种情形的相关内容,如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更多问题咨询,欢迎拨打起点商标网在线客服020-2818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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