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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021-01-07 10:01:47|230|起点商标网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十二种著作权行使的限制。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报酬不向其支付,只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在商业中,未经已有作品作者同意,以商业目的改编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而根据第十条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属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未经允许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即原作品的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是属于改编人呢?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有做完整理解。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以改编为例,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著作权法》赋予已有作品改编人对改编产生的新作品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改编作品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产生的作品,所以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行使(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就同时保护了原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关于改编权这一点,建议大家查阅相关资料,明确再创作作品的归属权问题。以防触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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