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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制作各环节的著作权问题

2021-01-07 10:01:43|309|起点商标网

(一)脚本制作阶段

  脚本一般指的是故事的大纲,在短视频拍摄中具有线索的作用。单一的故事脚本只要满足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两个条件即可构成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脚本系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近期网络上存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以及平台其他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或选取其精彩部分进行“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的行为,上述行为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相应作品的邻接权等权利的行为[3]。

 

(二)素材收集整理阶段

  在脚本创作期间或脚本创作完成后,短视频制作方会根据脚本搜集、整理短视频拍摄的素材。如果这些素材可以单独使用,其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

  我们所看到的许多短视频在制作中,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进行组合,或对其作品进行“再加工”。这种使用方式应当慎重。注意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获得许可。认为本身短视频时间不足1分钟,引用他人作品的时间更短,侵权不会造成。其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复制”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特别是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侵权的可能性会有。使用他人作品的时长短或占原作品的比例小,不是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特别是短视频制作方可能通过在平台播放获得关注,进而通过广告或用户打赏获利,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部分进行“再加工”作品的行为,可能会形成对原作表达内容的歪曲,进而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

 

(三)短视频制作阶段

  短视频制作者通过选取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借助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便携设备拍摄、剪辑,完成短视频的制作。短视频的摄制过程中,根据录音录像者对场景进行选择、镜头的适用、表演者的表演等都会涉及《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录音录像者和表演者享有。在发布传播作品时,需要注意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许可。

  制作方可能会参考平台方提供的“范例”如背景音乐等视频,还有不同的视频编辑元素等。虽然在制作中使用了相同的元素,但短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发挥不影响,呈现了不同的视觉效果,因而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可以享有。

 

(四)短视频发布阶段

  短视频制作完成后,一般会上传到各类短视频平台等进行公开传播。在上传过程中主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短视频平台对视频的监管责任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短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直接造成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应当遵循“通知-删除”义务,即“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中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原则”。同时需注意的是,“避风港原则”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法宝”,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起点商标网版权申请小编提醒广大公众及短视频行业从业者,在短视频创作的过程中,从脚本创作环节,就应当考虑到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在引用他人作品时要得到授权;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短视频平台通过加强监管、预先设置提醒等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保持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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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著作权法视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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