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诉讼的上市规定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要及时披露。该项专利对于企业是重要的,涉及到一千万以上的专利诉讼,并且存在败诉风险的,那根据规定,发行人就属于证监会所认定的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有可能在国内无法正常上市。
不少专利流氓正式看中了这一点,往往在企业IPO上市前期发动诉讼,专利诉讼耗时往往长达一两年,拟上市公司根本无法等这么久,从而谋求拟上市公司支付巨额和解金换取上市空间和时间。
如,*派在深圳市中院发起了对*米公司多项专利诉讼,即请求*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米多种手机产品。此时的*米正在香港联交所筹备上市工作。在*米上市的关键时刻,*派发起此次专利侵权诉讼,可能是正常维权,因为这造就不是*派第一次起诉*米了。也可能是趁*米上市之际,故意来“敲诈”一笔也不是不可能。
不过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制度同大陆关于重大诉讼前置审核的规定不同,即使涉及到了大额诉讼,也不会暂停上市的步伐。发明人选择对上市公司发起专利诉讼,还是得研究透彻不同地区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即使如此,这起诉讼同样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发明人通过媒体和舆论造势,营造了我方存在侵权的舆论环境。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就在新闻报道下面纷纷留言,这么大一个企业上市了还侵犯人家专利,殊不知这种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抓一大把。这就使得企业还未经过审判,就蒙上了盗窃专利的名声,对于企业的名声和商誉都有不小影响,甚至有不少企业往往因此陷入公关危机。这种企图理由舆论给企业甚至法院施加压力的行为虽不是很光明磊落,但效果也还不错,因此不少PT屡试不爽。
企业即使不和解,诉讼赢得了,应诉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少。在专利诉讼期间,发明人还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和申请禁令,可能导致企业很难将新产品和技术进行商业运作。这对新产品和技术投入了巨额研发成本的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如果被控侵权人觉得自己确实没有侵权,想要和PT正面硬刚,那么就要准备好应诉的准备。如果准备充分,应诉得当,那么不仅不需要支付巨额和解金,另外也可以澄清外界对公司的误解,不良影响的消除,操作得当的企业甚至借此可以达到免费广告宣传的效果。
总结:充分而有利的应诉准备是针对专利流氓侵权诉讼的重要途径,同时前期有效的专利规划和布局同样非常重要。
具体应对PT的方法和策略,今后会在后续文章中更新,欢迎关注起点商标网专利申请流程服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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