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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通一审败诉,不能使用“AWS”商标

2021-01-22 15:01:27|348|起点商标网
来源:成都商报

岁末年初,亚马逊通(由亚马逊100%控股)迎来一个坏消息——该公司或许以后不能使用“AWS”商标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根据法院认定,由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通”)使用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炎黄盈动”)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共同赔偿炎黄盈动经济损失7600余万及不得使用“AWS”商标。

炎黄盈动: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在庭审环节,炎黄盈动称,该公司请求保护的“AWS”商标为合法在先权利,通过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该公司对相关的商标进行了相应的注册。

然而,该公司发现,光环新网、亚马逊通未经许可,恶意、强行以“AWS”标志运营和提供云计算服务。另外,亚马逊通至少在2014年2月就已经明确知晓炎黄盈动“AWS”注册商标的存在,且明确知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AWS”及与之近似的标志构成侵权。

炎黄盈动称,以光环新网、亚马逊通的能力,理应知晓炎黄盈动“AWS”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应在商业运营中予以合理避让,其却无视炎黄盈动“AWS”在先注册商标,执意、持续进行商标侵权。

炎黄盈动认为,光环新网、亚马逊通使用“AWS”标志提供的服务与炎黄盈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炎黄盈动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亚马逊通:与其他要素整体使用不侵权

对此,亚马逊通辩称,炎黄盈动在本案中指控的相关行为与亚马逊通无关。该公司只是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技术峰会中将“AWS”标志与其他要素结合后作为整体在使用,其与炎黄盈动注册的“AWS”商标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亚马逊通称,亚马逊公司于2000年开始研发其云计算服务,自2002年开始测试、宣传推广AWS云计算服务。随后推出AWS云计算服务平台,向全世界范围内的用户提供云计算服务,在全球使用AWS标志。AWS云计算由亚马逊公司自主开发设计完成,是云计算领域的首倡者和市场先锋。“AWS”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应由亚马逊公司享有,相关公众在云计算服务上看到“AWS”相关标志,会关联到亚马逊公司而非其他主体,亚马逊公司在云计算服务中使用“AWS”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外,光环新网辩称,该公司没有实施侵害炎黄盈动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判决:不得使用“AWS”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6月13日和6月27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

炎黄盈动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2年,在服务领域、商品使用范围等方面,获准注册了“AWS”商标,其专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经过审判综合认定,光环新网及亚马逊通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炎黄盈动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此,法院主要判决为:

第一、光环新网、亚马逊通不得使用“AWS”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第三、光环新网、亚马逊通共同赔偿炎黄盈动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此次只是一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上诉。

事件回顾:双方纠纷已有2年之久

官网显示,炎黄盈动2003年成立,是一家低代码和BPM PaaS服务商。

红星资本局在其官方微信上查阅到一份该公司2018年发布的一份公告来看,作为该公司的核心品牌,该公司早于2004年申请注册“AWS”商标,并于2008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并持续使用。

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该公司开始起诉。2018年7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炎黄盈动发布的公告

据了解,亚马逊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合规发展,在中国与持有相关电信牌照的本地合作伙伴开展技术合作,并开设中国(北京)区域和中国(宁夏)区域两个提供服务的AWS区域。天眼查APP显示,亚马逊通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162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开发计算机软件硬件等。根据股权来看,该公司由亚马逊科技资源有限公司100%控股。同时,亚马逊通官方网站显示,光环新网公司是北京区域云的服务运营方和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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