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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客体

2021-01-22 15:01:06|168|起点商标网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即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于作品的理解,通过自己的肢体语言以及道具等表现作品的内容。表演者对于其每一次表演活动都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关于报酬问题,法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对于外国人的表演,中国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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