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的内容
2021-01-22 15:01:47|168|起点商标网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该权利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因表演形式的不同,表演者表明其身份的方式也不相同:现场表演的,既可以由现场主持人向大家播报每个表演者的身份,也可以在海报或者节目单上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在电影、广播中的表演,应在播出节目时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电视台转播时可以将表演者的身份在字幕中表明等。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指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表演中的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和篡改。表演形象与表演者的名誉直接相关,歪曲其表演形象会给其演出事业带来重大打击。表演形象是表演者通过自身对于作品的理解创作出的全新的形象,有时一个形象是该表演者的代言,故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丑化其表演形象。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现场直播,是指表演者进行现场表演时,广播台、电视台以无线的方式将其演出情况进行同步播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是指通过广播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表演者有权授予他人从事上述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故此权利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若行为人未获授权或未支付报酬,则其行为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该权利在国际上被称作“首次固定权”,在对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前,表演活动没有被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只有经过固定,表演活动才能存在于有形的物质载体上,进而进行复制发行。同时这是表演者控制制作音像制品的权利。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在经过固定之后,表演者的表演活动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对该制品的复制实际上是对表演活动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将经过复制的作品面向公众以销售或者赠与的方式提供则是对复制品的发行。而且根据该权利,将该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商业传播的电视台等以及餐馆等使用该制品的行业,都应向表演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该权利与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权利,其权利的核心在于公众可以“交互式”获得网络信息。如果仅仅是直播,而不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该表演活动,则不是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被许可人在行使上述第(三)项到第(六)项权利时,还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2)保护期限问题:前两项人身权因与人身密切相关,故保护期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后面的四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相关案例】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案
2017年1月4日,姚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的面前签署《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姚某某为授权人、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见网络公司)为被授权人,主要内容为:(1)授权人将附件歌单中所列的音乐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制品/作品、MV(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微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交互式的网络播放权,专有许可给被授权人;(2)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3)本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被授权人有权就上述授权内容全部或部分转授权;(4)授权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附件歌单显示,专辑名称为《幸福时光》,包括15首乐曲,每首乐曲都标有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编码),编码序号从TWPXXXXXXXXX至TWPXXXXXXXXX,曲作者、表演者均为姚某某,姚某某享有表演者权利比例为100%。
2016年7月1日,该处出具了(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8022、19721、19723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在全新购买的PPOA37m手机中下载安装“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进入“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搜索专辑《幸福时光》,点击进入《幸福时光姚某某2014—01—24》专辑,显示上述15首歌。看见网络公司表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通过其开发的“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乐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侵犯了看见网络公司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酷狗公司确认涉案“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系其开发且提供了涉案音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中未显示涉案音频的上传时间及播放、下载次数。
一审法院认定姚某某为涉案12首乐曲的弹奏者,享有对其弹奏的上述12首乐曲的表演者权。看见网络公司经姚某某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乐曲在内多首乐曲的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酷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上提供涉案音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虽辩称系网友上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看见网络公司对涉案乐曲享有的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酷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定姚某某享有表演者权,酷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维持原判。
该权利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因表演形式的不同,表演者表明其身份的方式也不相同:现场表演的,既可以由现场主持人向大家播报每个表演者的身份,也可以在海报或者节目单上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在电影、广播中的表演,应在播出节目时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电视台转播时可以将表演者的身份在字幕中表明等。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指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表演中的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和篡改。表演形象与表演者的名誉直接相关,歪曲其表演形象会给其演出事业带来重大打击。表演形象是表演者通过自身对于作品的理解创作出的全新的形象,有时一个形象是该表演者的代言,故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丑化其表演形象。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现场直播,是指表演者进行现场表演时,广播台、电视台以无线的方式将其演出情况进行同步播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是指通过广播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表演者有权授予他人从事上述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故此权利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若行为人未获授权或未支付报酬,则其行为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该权利在国际上被称作“首次固定权”,在对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前,表演活动没有被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只有经过固定,表演活动才能存在于有形的物质载体上,进而进行复制发行。同时这是表演者控制制作音像制品的权利。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在经过固定之后,表演者的表演活动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对该制品的复制实际上是对表演活动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而将经过复制的作品面向公众以销售或者赠与的方式提供则是对复制品的发行。而且根据该权利,将该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商业传播的电视台等以及餐馆等使用该制品的行业,都应向表演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该权利与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权利,其权利的核心在于公众可以“交互式”获得网络信息。如果仅仅是直播,而不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该表演活动,则不是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被许可人在行使上述第(三)项到第(六)项权利时,还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2)保护期限问题:前两项人身权因与人身密切相关,故保护期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后面的四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相关案例】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案
2017年1月4日,姚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的面前签署《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姚某某为授权人、看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见网络公司)为被授权人,主要内容为:(1)授权人将附件歌单中所列的音乐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制品/作品、MV(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微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交互式的网络播放权,专有许可给被授权人;(2)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3)本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被授权人有权就上述授权内容全部或部分转授权;(4)授权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附件歌单显示,专辑名称为《幸福时光》,包括15首乐曲,每首乐曲都标有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编码),编码序号从TWPXXXXXXXXX至TWPXXXXXXXXX,曲作者、表演者均为姚某某,姚某某享有表演者权利比例为100%。
2016年7月1日,该处出具了(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8022、19721、19723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在全新购买的PPOA37m手机中下载安装“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进入“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搜索专辑《幸福时光》,点击进入《幸福时光姚某某2014—01—24》专辑,显示上述15首歌。看见网络公司表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通过其开发的“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乐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侵犯了看见网络公司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酷狗公司确认涉案“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系其开发且提供了涉案音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中未显示涉案音频的上传时间及播放、下载次数。
一审法院认定姚某某为涉案12首乐曲的弹奏者,享有对其弹奏的上述12首乐曲的表演者权。看见网络公司经姚某某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乐曲在内多首乐曲的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酷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手机应用程序上提供涉案音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虽辩称系网友上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看见网络公司对涉案乐曲享有的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酷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定姚某某享有表演者权,酷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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