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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概述

2021-01-22 15:01:58|259|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种类很多,但是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思考,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自己内在的思想经过一系列组合、编排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而非对于已有作品的复制或剽窃。

第二,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

著作权法区分了思想和表达:思想和情感属于个人的主观范围,其主观性很强,不易为外人所察觉。而只有将这种内在的情感或思想充分表达出来,才可以被他人所了解,同时,这种思想若不表达出来,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无法穷尽每个人内心的主观世界,这对于法律来说也是不切实际的。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也体现在国家公约中:《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指出,一个人公开他的思想后,是没有办法阻止他人使用这一思想的。但这一思想一旦被阐述或表达出来,就存在对借以表现这一思想的文字、符号、线条等的著作权保护。换言之,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办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

第三,作品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作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这种表现形式也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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