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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2021-01-22 15:01:40|235|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主体基于其创作完成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置于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具体公众是否知悉在所不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同时,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而非向特定人公开。发表权区别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是发表权行使的一次性,即作者只要以合法的方式公之于众,即构成已发表的作品,并享有其他相应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还要注意,发表权的行使与隐私权存在联系:如果行为人未经作者的许可,擅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这不仅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还可能侵犯作者的隐私权。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作者应以署名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身份。对于演绎作品,原作者依然享有署名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署名的方式(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消极权利包括作者禁止他人署名以及禁止他人冒用署名。署名权保障作者的身份得到尊重。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仅指对于作品内容进行补充、删减和修正,而不是对作品的改编,改编是创作出新作品,而不是单纯的修改。

修改权的内容也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作者有权自己进行修改以及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篡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内心思想感情的一种反映,作者有权保护自己创作的内容不被其他人丑化;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删减、变更,防止作者的形象、声望受到损害。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这些行为都会导致作者的声望受到损害,因此,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其进行了规定。对于著作权客体中的电影摄制来说,肯定会涉及对于原著或者剧本的修改,但是如果这种修改没有达到改变作者原意和思想感情的程度,即不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对此也进行了限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从而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保持作品信息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作品的数量。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包括手抄、雕刻等方式的手工复制和印刷、复印等方式的机械复制两种类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很多新型的复制方式应运而生,如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光盘等媒介之上、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以网络作为媒介向其他用户发送作品等。复制权在著作权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的对象为公众且需要当面提供,而且要转移其原件或复制件的有形载体,该条件也是区别发行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键。如发表权一样,发行权也是一次性权利。该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权利穷竭原则”,其含义为: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或者赠与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其再次流转。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对于该权利,要注意以下两个限制条件:一是有偿允许他人使用,不存在免费的情况;二是作品的范围仅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其他类型的客体不适用该权利。

4.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对展览权设定的限制条件为:该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展示,同时权利客体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不涉及其他类型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对该权利规定的例外情形: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美术等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同步转移,展览权随着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5.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包括两种类型:演员对作品的现场表演和对作品的现场表演以各种手段进行公开播送。后者中比较典型的为将对作品的表演录制之后使用机器进行公开播送的机械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商业演出中,演唱歌曲应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6.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行为人要想行使该权利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规定了三种广播行为:无线广播、有线广播以及通过扩音器等机器设备进行公开广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信息接受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信息,而后者只能在广播者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该信息,所以前者被称为“交互式传播”,而后者则是“单向传播”。构成交互式传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该行为应该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其次,该行为能够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否则不能称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据此,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作品。因为该行为并不会产生独创性的作品。摄制权的内容为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摄制或允许他人摄制成电影等作品,若他人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作品需要与原作的基本表达一致,否则根据原作的思想创作的新作品并不会受到改编权的控制。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的本质特征为在两种语言中转换作品,一般只涉及文学作品、口述作品等,美术作品、乐曲等一般不涉及翻译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将汉语写成的小说改成盲文并不是翻译行为,只是复制行为,因在该过程中,不涉及行为人智力的创造活动,缺乏创造性,故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

12.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即要构成汇编作品,必须在选择或者编排作品方面体现出独创性。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利用作品的方式,故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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