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提交、修改和撤回
2021-01-22 15:01:34|181|起点商标网
1.专利申请的提交
专利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备齐,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人提交文件的方式有:直接把申请文件递交到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上海分局;递交给长沙、南京或成都等地的代办处;也可将文件邮寄到上述机构,并且应在信封正面注明“专利申请”字样。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依据专利法第4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用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专利申请也逐渐普遍开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允许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就专利电子申请的范围、要求和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
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号确定后,就取得一定的法律地位,对于在其后提出同样的申请来说就取得了先申请的地位。
2.专利申请的修改
专利申请提出后,法律允许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既可以是专利申请人进行修改,也可以是专利行政机构进行修改。
申请人的修改又区分为两种情形: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和应专利行政机构的要求进行的修改。法律对于主动修改的内容和时间的限制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同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应专利行政机构的要求进行的修改,是指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此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除申请人修改之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修改的内容仅限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主动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即以书面的形式向专利行政机构提出书面声明,写明申请专利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表明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撤回申请,即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请求实质审查的,或者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修改申请的内容,该类申请被视为撤回。撤回和被视为撤回申请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的撤回的法律效力一般是从专利行政机构公告撤回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申请是在公开前撤回的,该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若申请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
专利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备齐,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人提交文件的方式有:直接把申请文件递交到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上海分局;递交给长沙、南京或成都等地的代办处;也可将文件邮寄到上述机构,并且应在信封正面注明“专利申请”字样。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依据专利法第4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用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专利申请也逐渐普遍开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允许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就专利电子申请的范围、要求和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
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号确定后,就取得一定的法律地位,对于在其后提出同样的申请来说就取得了先申请的地位。
2.专利申请的修改
专利申请提出后,法律允许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既可以是专利申请人进行修改,也可以是专利行政机构进行修改。
申请人的修改又区分为两种情形: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和应专利行政机构的要求进行的修改。法律对于主动修改的内容和时间的限制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同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应专利行政机构的要求进行的修改,是指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此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除申请人修改之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修改的内容仅限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主动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即以书面的形式向专利行政机构提出书面声明,写明申请专利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表明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撤回申请,即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请求实质审查的,或者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修改申请的内容,该类申请被视为撤回。撤回和被视为撤回申请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的撤回的法律效力一般是从专利行政机构公告撤回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申请是在公开前撤回的,该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若申请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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