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多元中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2021-01-22 15:01:08|289|起点商标网
改变传统的政府为中心的单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多元中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1政府顶层制度设计
政府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加强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结合知识产权服务的公益性和经营性程度的差异,按照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类型,调整政府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中的相应职能;同时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供给方式。在纯公益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中,政府要承担主要承办责任,承办形式可采取财政全额拨款、向不同经营类型的组织和机构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等;对于准公益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政府项目招标、与其他经营主体合资合作经营、税收优惠等方式提供支持和补偿。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经营主体特点,要探索引入签约外包、代用券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
2建立用户/公众表达公共服务意愿的广泛平台和通道
政府建立用户/公众表达公共服务意愿的广泛平台和通道,使用户能参与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决策、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使分散的异质性人群都能够顺畅地表达公共服务需求。具体方式包括:深入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需求调查;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系列软课题研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将企业与高等院校、科技市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需求整合,实现两者对接。政府将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引入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交流互动和信息传播。搭建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生产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用户的信息交流平台,打通信息流通渠道,盘活线上人才、资源,促进线下高端多元化服务能力提升。
3扶持培育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三方是指除了政府、市场主体以外的社会性非营利机构。这类组织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双方的缺陷,成为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方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和跨行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它们代表了组织成员集体的共性需求,同时担负着促进国家和企业相互沟通的职能,构建起自下而上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团结行业相关企业,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和障碍,维护相关企业利益和安全。行业协会还能制订行业知识产权自律规则,并监督规则实施,从而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业协会仍然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没有形成强大的社会自治力量。而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联盟在我国更是刚刚起步,远未发达,这也导致上述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育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联盟建立。
(1)法制环境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除了上海等少数地区以地方规章形式出台行业协会管理规范外,缺乏全国性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应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对于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社会中介地位予以确定,对其非营利性质及道德范围进行界定,对其独立行使行业自律管理的权限给予保障,对政府委托事项管理职能的权限及接受政府管理与监督的义务予以明确。同时确立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和程序。
(2)加快政府体制改革、职能转变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取消政府对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直接的资金拨款,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行业协会推向市场。加快建立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协会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将本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例如制定行业内市场准入的知识产权标准、制定行业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技能资质考核、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为行业协会提供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应该完善宏观指导,调整优化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结构和布局,防止出现重复或空白的现象。对于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可以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以及公安、财政、税收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合作,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3)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
政府应引导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针对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职称待遇等,帮助行业协会留住优秀的人才,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快速发展。政府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构建新型合作关系,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及相关政策出台前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征询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机制,建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行业协会重要情况“绿色直通车”制度。
(4)加强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必须树立“自立、自主、自养”的思想,牢固树立市场主导原则,保障市场主体意愿在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强化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办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对于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加强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创新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服务内容,不仅实现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基本服务,还应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包括行业内知识产权准入标准的发布、行业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行业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行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行业内知识产权争端协调、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深层次的功能和服务,打造品牌项目。
(5)创新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用人机制
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有计划地吸纳有本行业知识背景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协会队伍,从思维模式、年龄、知识结构和行业能力等方面予以提升,同时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更新知识,以满足协会发展的要求。
1政府顶层制度设计
政府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加强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结合知识产权服务的公益性和经营性程度的差异,按照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类型,调整政府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中的相应职能;同时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供给方式。在纯公益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中,政府要承担主要承办责任,承办形式可采取财政全额拨款、向不同经营类型的组织和机构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等;对于准公益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政府项目招标、与其他经营主体合资合作经营、税收优惠等方式提供支持和补偿。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经营主体特点,要探索引入签约外包、代用券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
2建立用户/公众表达公共服务意愿的广泛平台和通道
政府建立用户/公众表达公共服务意愿的广泛平台和通道,使用户能参与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决策、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使分散的异质性人群都能够顺畅地表达公共服务需求。具体方式包括:深入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需求调查;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系列软课题研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将企业与高等院校、科技市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需求整合,实现两者对接。政府将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引入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交流互动和信息传播。搭建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生产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用户的信息交流平台,打通信息流通渠道,盘活线上人才、资源,促进线下高端多元化服务能力提升。
3扶持培育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三方是指除了政府、市场主体以外的社会性非营利机构。这类组织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双方的缺陷,成为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方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和跨行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它们代表了组织成员集体的共性需求,同时担负着促进国家和企业相互沟通的职能,构建起自下而上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团结行业相关企业,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和障碍,维护相关企业利益和安全。行业协会还能制订行业知识产权自律规则,并监督规则实施,从而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业协会仍然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没有形成强大的社会自治力量。而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联盟在我国更是刚刚起步,远未发达,这也导致上述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培育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联盟建立。
(1)法制环境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除了上海等少数地区以地方规章形式出台行业协会管理规范外,缺乏全国性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应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对于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社会中介地位予以确定,对其非营利性质及道德范围进行界定,对其独立行使行业自律管理的权限给予保障,对政府委托事项管理职能的权限及接受政府管理与监督的义务予以明确。同时确立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和程序。
(2)加快政府体制改革、职能转变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取消政府对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直接的资金拨款,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行业协会推向市场。加快建立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协会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将本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例如制定行业内市场准入的知识产权标准、制定行业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技能资质考核、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为行业协会提供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应该完善宏观指导,调整优化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结构和布局,防止出现重复或空白的现象。对于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可以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以及公安、财政、税收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合作,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3)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
政府应引导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针对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职称待遇等,帮助行业协会留住优秀的人才,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快速发展。政府与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构建新型合作关系,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及相关政策出台前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征询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机制,建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行业协会重要情况“绿色直通车”制度。
(4)加强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必须树立“自立、自主、自养”的思想,牢固树立市场主导原则,保障市场主体意愿在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强化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办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对于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加强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创新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服务内容,不仅实现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基本服务,还应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包括行业内知识产权准入标准的发布、行业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行业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行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行业内知识产权争端协调、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深层次的功能和服务,打造品牌项目。
(5)创新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用人机制
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有计划地吸纳有本行业知识背景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协会队伍,从思维模式、年龄、知识结构和行业能力等方面予以提升,同时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更新知识,以满足协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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