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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用的特征

2021-01-22 14:01:33|234|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除了具备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要素,还有其适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之处。

首先,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主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机构等。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更加强调市场主体对智力活动成果的利益,比如,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与服务中常常需要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在这些环节中也有管理职能,并且可能成为购买、使用知识产权的相对人,所以需要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其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信用评价标准与规则比较特殊。在评价标准的设计上:第一,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需要经过一定的转化与量化;第二,知识产权在创新性与创造性方面具有特殊性,这也需要反映在评价标准中。在评价规则的设计上,评价者的地位必须中立,评价程序必须客观公正。

最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发挥作用应当落到信用奖惩机制上,即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知识产权守信行为的肯定上。一方面,通过对失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关利益的剥夺,增加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减少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对守信行为的肯定和公示、宣传,促进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为创新者以智力活动换取知识产权利益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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