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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社会效果差

2021-01-22 14:01:25|320|起点商标网
    争议解决的效果并不仅仅指法律效果,甚至主要不是法律效果,而是指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参与程度、争议解决的彻底性、社会反应和影响、成本与效益、实质公正性与程序的合理性等。④不可否认,诉讼具有化解和消弭社会冲突的作用,这是诉讼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诉讼还具有更多的社会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社会政策的制定功能、民主功能和教育功能,⑤并且争议的解决过程和解决结果反映的主要是国家的意志。

    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元性,“为了正当地作出价值选择,法院必须同时兼顾各种诉讼目的:既要考虑到争议解决的彻底性,又要考虑到如此作出的裁判对将来的导向意义,同时还要确保权利者的权利获得实现,义务者的义务得到履行。民事诉讼价值目标上的复合性,与其他解纷机制相比,是一个极大的区别”。正是由于诉讼解决争议并非只有单一的目的性,因而从单纯争议解决角度来看,诉讼并不是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在诉讼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必须服从法律,着眼点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正义原则,至于争议是否能够得到实质性并且妥当的解决不是诉讼所要达到的最高目标。“人们往往把最终的司法或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同于争议的解决。而事实上,裁决的作出(乃至裁决的内容被强制执行)并不完全等同于争议主体之间冲突的消弭。某些情况下,这些冲突还会因国家(或社会)强制力的介入而进一步激化。”

同时,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着内生性的无法克服的矛盾。例如,法律规则(审判规范)与社会规范(传统、道德、习惯和情理等)的矛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公平与效益的矛盾;程序设计中高度专门化与当事人参与的常识化要求的矛盾;规则的确定性和程序僵化与解决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的矛盾;作为判决之特征的“要么全有要么全无( all or nothing)”、“非黑即白”的解决结果与当事人期望之间的矛盾;事件涉及的简单权利义务关系与争议背后的复杂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矛盾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手段的功能和效果。②例如,诉讼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并不总能实现实质的公正性,并且无法满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愿望。因为在争议中,法律与道德、权利与道义情理、理智与情感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根据法律规范衡量有时难以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司法活动脱离当事人及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运作,导致诉讼解决争议不一定能够实现最优的社会经济效果。以诉讼解决知识产权冲突争议为例,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无形权利,权利界线没有外在的彰显手段,容易发生权利冲突,通常表现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同一客体,但是对这同一客体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属于不同的主体。虽然我国立法对此已经开始进行规制,①但是还存在大量没有毹决的权利冲突,例如著作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冲突,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与域名的冲突等。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争议类型通常被纳入侵权行为领域,法官用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模式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简单化、孤立化,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是非判定,采用非黑即白的认定模式,得出全有或者全无的结论,难以实现争议解决的最佳效果。

例如,在著名的“冯雏英诉江苏三毛集团”案件中,1992年冯雏英继承其夫张乐平创作的三毛画像著作权。江苏三毛集团于1994年起未经冯雏英的同意将三毛画像注册为“三毛集团”商标并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遂引起争议。在本案中,实质上是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著作权是在先存在的法定权利,商标权也是经过授权获得的,那么两个形式上合法的权利之间的争议如何来解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三毛”漫画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本案中法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无可厚非,但是停止使用商标的禁令裁决等于强行否决了商标的价值与存在。对消费者而言,知名商标的消失,导致无法按图索骥的找到所需要的商品,造成购买不便和搜寻成本;对企业来说,企业厂商为了树立商标信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善技术、管理、产品以及服务水平,在得到一纸判决后,所以努力都化为泡影,这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这样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不符合经济理性和社会公平原则。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和解和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达成许可厂商使用的协议,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还真正发挥该权利的经济价值,同时保存了一个知名商标,救活了一个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应的获得都是可以预见的。魏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9~140页。另外,还有“武松打虎案”中的商标禁止使用的判决,学术界普遍认为禁止该商标使用有违效率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刘春田:《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载《法学前沿》1997年第1期;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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