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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基本性质

2021-01-22 14:01:12|300|起点商标网
    所谓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法语“Propriete In-tellectualle”),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他将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均概括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自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签订以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众多国际组织的承认。经过近300年的演变,知识产权已经演变为民事主体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里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于知识产权具体范围的界定,目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列“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厂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在其前言中开宗明义地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权利体系。由于知识产品广泛地运用于工商业领域,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才要求通过法律确认知识产品的私人专有使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为了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热情,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知识产权加以确认,辅之以侵权救济的规范,这才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③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知识产品的私人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他人对其创造的知识利用(与利益有关)行为的禁止、限制,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以技术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合同等手段将专利、商标以及版权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获取使用费或版税收入,通过利益机制鼓励创造,激励人民从事知识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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