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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权利市场属性要求争议解决的效益

2021-01-22 14:01:51|155|起点商标网
    在知识产权领域,大部分的权利类型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或者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两权一体性。但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更为突出,知识产权本质是智力成果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权利,知识产权争议大多与知识产权的市场利益密不可分。事实上,知识产权产生于市场,也只有在市场中存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各个环节都与市场交易息息相关。知识产权得以从中世纪的封建特权向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过渡的基础因素,乃是市场经济在全社会占据主要地位以及统一市场的形成。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属性是财产权,体现在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商品性,知识产权价值在于通过市场交易最大限度的利用,知识产权领域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知识产权自由交易和重组实现。在国际社会里,随着智力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密切关系,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制度框架将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之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咒Trade—Related Aspects o,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实现了国际贸易“知识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

    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特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利用,但是这种“利用”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着权利限制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障权利人实现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而一般禁止非权利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商业化使用行为,但对于一定限度内的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不作追究,因而知识产权争议的发生通常与大规模的商业利益相关。

    由于知识产权更为明显的财产权属性,以及与市场交易和商业利益的密切联系,因此知识产权争议普遍呈现出商业争议解决的特性,争议解决也通常以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一般而言,解决商业争议时,重要的考量因素一般不是“谁对谁错”以及权利义务履行等,而更多的是争议解决的投入和产出,争议解决所耗费的时间、金钱是否能够获得有利的或者双赢的争议解决结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组织普遍长于精打细算,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使得他们在解决争议活动中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而效果较好的争议解决形式。”③美国法社会学家马考利对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关系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在商业领域,正式的法律方法尽管被采用,但是使用的机会和发挥的作用都很小。不需要诉诸合同或者法律制裁,争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使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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