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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仲裁保密主体

2021-01-22 14:01:49|400|起点商标网
  传统意义上的保密性是被视为当事人的权利来对待的——仲裁当事人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参加仲裁程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针对不确定的义务人的。但是,如果仲裁过程中的信息需要保密,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就不是不确定的人,而必须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②一般来说,仲裁过程中的参加者都应当受到仲裁保密性的制约,但这种制约要作具体分析。

    (一)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就当事人而言,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其他的约定,则需要视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决定。事实上,大多数仲裁规则和仲裁法都将保密义务首先施加于仲裁当事人,因此,如果适用法律或者规则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有明确规定,毋庸置疑,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对保密的要求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仲裁员应当在仲裁程序中及仲裁程序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是仲裁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义务(ethical duty)之一。例如,国际律师协会在其1986年制定的《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the IBA Rules ofEthics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第9条要求仲裁员对仲裁裁决内容以及裁决理由保密。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国就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仲裁保密义务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在任命仲裁员时与其缔结保密协议仍然是要求仲裁员承担保密义务最可行的办法。

    (三)律师的职业道德对保密的要求

    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 attorney - clientprivilege)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特殊职业的执业人与其当事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自由交流的权利。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就是为了鼓励当事人能将自己所知道的关于案件的情况完全的提供给律师,以取得律师在真正意义上的“有效代理”。因而,如果当事人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该咨询与当事人所寻求的法律服务密切相关,而且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那么咨询的内容就受到保密特权的保护,当事人可以拒绝或者阻止该律师公开咨询的内容,除非当事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例外的情况。由此,在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期间,应当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相关事项履行保密义务。但是,该特权要求不能要求律师对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保密,而且这样的保密义务在各国间存在较大差别,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推翻。另外,如果律师在仲裁程序中违反这样的从业道德,需要向律师执业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投诉,这在国际背景下对当事人的维权造成极大的困难。而且,在仲裁中,代理人可以不是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道德准则难以约束这类仲裁程序参与人遵守保密义务。因此,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当事人就与其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缔结保密协议仍然是保护秘密性最稳妥的办法。

    (四)专业人士的保密义务

    仲裁程序中的专业人士一般包括证人、当事人或者仲裁庭任命的专家证人、鉴定人等,通常认为这些人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除非存在特别合同条款。①但是,在部分国家,尤其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专业人士也施加一定的保密义务,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6 -13条明确规定,如果相关主体因为职业、暂时性的服务或者任务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时披露了相关的保密信息,那么应当受到一年监禁以及罚款15,000欧元的处罚。类似的,对于专业人士违反保密义务受到处罚的刑事条款还有《比利时刑事法典》第458条、《德国刑事法典》第203条、《芬兰刑事法典》第30条,《意大利刑事法典》第622条、《西班牙刑事法典》第199条等,这样的立法要求能够阻止仲裁程序中的专家、律师甚至仲裁员披露保密信息。由于专业人士在这些国家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是刑事犯罪,而试图基于专业人士因为违反保密义务而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明条件非常严格,但是最终的刑事救济手段对当事人而言并不充分。因此,总体来看,大部分国家没有规定专业人士的保密义务。因而,类似的,如果希望上述相关主体承担仲裁保密义务,缔结保密协议仍然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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