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常见问题研究
2021-01-20 15:01:22|235|起点商标网
一、函数库在软件中的作用,是否属于软件的组成部分
如上所述,概括来讲,软件就是由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并通过链接函数库来完成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又分为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前端代码即Web页面或app等前端界面的源代码,前端代码存在于浏览器上,可以直接在网站或app上获取;后端代码是软件运行的逻辑指令,这部分代码存在于软件的服务器上,不容易获取。有些关于软件侵权的判决书中,会提到API接口软件,API接口代码属于后端代码的一部分,可以这样理解,API接口代码是连接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进而推动软件运行的桥梁。
三、查询软件侵权案例,主要涉及软件侵权的判定规则、软件侵权如何取证
(一)经检索案例,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官对于软件侵权的认定可总结出如下规则:
1、原告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这是认定软件侵权的前提,实务中,证明这一点原告往往会出具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后面的实质性相似比对中,被告通常会要求原告调取在版权保护中心处登记的部分源代码,与原告提交的源代码进行比对,证明原告所提交源代码的同一性。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中有原告的名称,也是原告享有权利的一种证明方式。
2、被告具有接触原告软件的条件;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被控侵权软件,而只需要证明被告存在接触的可能。只要原告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就可推定被告对相关软件有接触。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告,由其举出相反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如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或其法人曾任职于原告,或曾具有业务上的往来等。
3、被控侵权软件与著作权人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软件的相似性比对上,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被告涉嫌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中的后端代码部分,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质性相似的鉴定对象选择上,根据侵权方接触的对象(源程序 目标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鉴定对象选择请见本文件附图。在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会考虑代码在程序逻辑和结构方面、函数变量命名特点、相同的注释(文字)错误出现的次数、全局变量、字符串资源、同名的类(函数+变量)数量、开发者及开发时间、注释内容、文件命名、目录结构等个性化信息方面的相似程度。
4、排除开源代码;在侵权比对时,会将程序中的开源代码刨除,比对剩余内容。
5、被控侵权软件形成时间晚于著作权人软件。
(二)软件侵权如何取证
1、对侵权软件的页面信息及源代码、脚本源代码(前端代码)进行公证;
2、对被告计算机或其他硬件进行证据保全,进而读出被告的目标代码;
3、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被告全部后端软件代码(比较少见,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被告提交,若不提交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原告提交软件源程序完整版及在国家版权中心登记的部分源程序,法院组织比对,证明原告权利前提的存在。
四、了解一下比较权威的软件鉴定机构。
自2012年6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可先由当事人协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确定;当事人选择一致的,由案件承办法院自行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选择不一致的,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司法鉴定移送表》,由各院诉服办专人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高级法院,由市高级法院在名册范围内随机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以下机构选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鉴定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似性比对。
软件即计算机程序,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计算机程序通常具有两种表现形式:程序的目标代码,即目标程序,可体现为一串二进制数(由“0”和“1”组成)指令编码,是用来驱动计算机工作(以取得某种结果)时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源代码,指由一系列排列有序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作为符号化的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及符号表现。当一项计算机程序以源代码的形式开发出来之后,通常可利用计算机系统将其“翻译”成可供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目标代码。目标代码尽管已经是机器指令,但由于尚未解决函数调用问题,因此还不能独立运行,需要将目标代码与库函数(函数库、动态链接库)链接,才能形成完整的可执行程序。(一般来讲,对于复杂的软件,想要运行目标代码,都需要链接函数库中的函数,只有非常简单的软件,仅靠目标代码就可以运行)。因此,函数库也属于软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权利人软件中链接的函数库内容是非公开的,则在侵权软件比对中,链接的函数库内容也应当进行一并比对,相反,若权利人软件中链接的函数库内容是公开的,则比对时应将这部分内容去掉,比对剩余部分。
二、软件包括的内容如上所述,概括来讲,软件就是由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并通过链接函数库来完成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又分为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前端代码即Web页面或app等前端界面的源代码,前端代码存在于浏览器上,可以直接在网站或app上获取;后端代码是软件运行的逻辑指令,这部分代码存在于软件的服务器上,不容易获取。有些关于软件侵权的判决书中,会提到API接口软件,API接口代码属于后端代码的一部分,可以这样理解,API接口代码是连接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进而推动软件运行的桥梁。
三、查询软件侵权案例,主要涉及软件侵权的判定规则、软件侵权如何取证
(一)经检索案例,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官对于软件侵权的认定可总结出如下规则:
1、原告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这是认定软件侵权的前提,实务中,证明这一点原告往往会出具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后面的实质性相似比对中,被告通常会要求原告调取在版权保护中心处登记的部分源代码,与原告提交的源代码进行比对,证明原告所提交源代码的同一性。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中有原告的名称,也是原告享有权利的一种证明方式。
2、被告具有接触原告软件的条件;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被控侵权软件,而只需要证明被告存在接触的可能。只要原告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就可推定被告对相关软件有接触。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告,由其举出相反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如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或其法人曾任职于原告,或曾具有业务上的往来等。
3、被控侵权软件与著作权人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软件的相似性比对上,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被告涉嫌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中的后端代码部分,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并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质性相似的鉴定对象选择上,根据侵权方接触的对象(源程序 目标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鉴定对象选择请见本文件附图。在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会考虑代码在程序逻辑和结构方面、函数变量命名特点、相同的注释(文字)错误出现的次数、全局变量、字符串资源、同名的类(函数+变量)数量、开发者及开发时间、注释内容、文件命名、目录结构等个性化信息方面的相似程度。
4、排除开源代码;在侵权比对时,会将程序中的开源代码刨除,比对剩余内容。
5、被控侵权软件形成时间晚于著作权人软件。
(二)软件侵权如何取证
1、对侵权软件的页面信息及源代码、脚本源代码(前端代码)进行公证;
2、对被告计算机或其他硬件进行证据保全,进而读出被告的目标代码;
3、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被告全部后端软件代码(比较少见,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被告提交,若不提交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原告提交软件源程序完整版及在国家版权中心登记的部分源程序,法院组织比对,证明原告权利前提的存在。
四、了解一下比较权威的软件鉴定机构。
自2012年6月1日起,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可先由当事人协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确定;当事人选择一致的,由案件承办法院自行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选择不一致的,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司法鉴定移送表》,由各院诉服办专人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高级法院,由市高级法院在名册范围内随机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以下机构选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鉴定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似性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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