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版权不是好买卖
2021-01-20 15:01:00|378|起点商标网
5月6日下午,备受网文圈瞩目的阅文集团与平台作者的首次恳谈会如期举行。
此前,因阅文合同细则闹得沸沸扬扬的诸多问题,不仅使阅文新上任的管理团队措手不及,这场声势浩大地抗议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层出不穷持续发酵的新瓜旧瓜、真瓜假瓜外,甚至还憋出了“五五断更节”等更加具体的行动纲领。
而在阅文随后发布的恳谈会通稿中,标题被定为《阅文新管理层改革旧合同:明确著作人身权归属作者、财产权的收益规则,免付费模式由作者选择》。嗯,有点长,有点《张二狗野蛮成性杀害父亲十万火急恩仇惨案记》内味了,但也确实能让人一目了然的读出问题根源。
抛开让人头皮发麻的法律条文不谈,归根结底,当下网文圈的问题,还是在于“时代变了,蛋糕怎么分”这件事儿上。
正如阅文所言,“作家和平台是鱼水关系,大家一路相互扶持,才有了产业今天的局面。大家的价值方向是一致的,应该一起做大蛋糕。”
前阵子硬糖君看《叶问3》,中国拳师在美国抱团开武馆的时候,也是这么跟中华商会说的。
小说版权始末
从《鬼吹灯》说起
要想理清这次小说版权之争,还是得先弄明白围绕小说版权展开的各种权利的前世今生。
恳谈会上,阅文集团新任CEO程武提到了著作权所包括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概念。其中,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属于作家独有。
简而言之,就是作品是否公开、公开后的署名占有、对作品的修改以及保证作品完整性不被篡改的权利。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署名权,因为署名权直接影响作者因作品所获得的声誉、名望。而在法律定义中,著作人身权是与作品价值本身无关的,与作品价值有关的权利,均包含在著作财产权中,也就是各大平台与作者签署授权协议里所要求的一系列作品的权利转让。
在作品的权利转让中,最著名的例子怕是关于《鬼吹灯》版权的狗血故事。目前广为流传的版本是:天下霸唱在2007年仅以十万块钱的代价,就将《鬼吹灯》完整的8部全版权卖给了起点中文网。更惨的是,这纸合同让天下霸唱之后无法继续再以《鬼吹灯》系列为名进行创作。
《鬼吹灯》版权案最近又被高调提起,时间点甚至就在阅文换帅前几天。个中情由,除了《龙岭迷窟》的热播,也让人猜测是否为此次“版权运动”的先声。
对于旷日持久的《鬼吹灯》版权案,硬糖君仔细研读过2019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先对目前流传的说法做个补充订正。
首先是钱的问题,不过,这在《鬼吹灯》案里倒是小事了。10万块卖断《鬼吹灯》的说法不确。
就在10万块协议签订同一天,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了暂命名《魁星踢斗》的天下霸唱新书,以转让费税前150万元受让权利给玄霆公司。如作品售出影视改编权,天下霸唱将获得改编报酬的40%。同年10月,玄霆公司与天下霸唱又签订《补充确认书》,确认《鬼吹灯II》就是原协议作品《魁星踢斗》。
也就是说,《鬼吹灯II》的版权受让费为150万元,影视改编收益另计,作者按40%分成。放在IP还未起势的2007年,也不算小钱了。
更重要的是围绕《鬼吹灯》的著作权纠纷。按照最新的判决,天下霸唱可以在新作品中写“胡八一”,但不能使用“鬼吹灯”。
在“牧野诡事侵权案”中,“鬼吹灯”被法律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关权益归玄霆(起点母公司)所有。因此,使用“鬼吹灯”标识的《牧野诡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江苏高院的判决中明确了经营者对商品长期销售、使用、宣传、推广,使其成为知名商品的贡献。除创作者外,经营者对知名商品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创作行为的结果是产生著作权,但因著作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产生方式的不同,创作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判决书中写道。
硬糖君用自己基础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文娱产业知识翻译一下:作者能够创作优秀的小说,但互联网传播、商业化运作、全链条开发,才能使“作品”成为“知名商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IP”。
这样,也就出现了在很多人看来很“不讲道理”的霸唱不能写鬼吹灯问题。
说真的,硬糖君能理解。作家贡献的是真才华,资本家砸的也是真钱,小说版权问题就是这么复杂而充满内在矛盾。
在“摸金校尉侵权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判决,玄霆公司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张牧野(霸唱)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新作品。也就是说,霸唱有权使用“胡八一”“王胖子”“雪莉杨”这些名字继续创作。
围绕《鬼吹灯》版权的官司层出不穷又旷日持久,而真正的《鬼吹灯》系列早成绝响。
《鬼吹灯》的问题,是国内版权、IP业迅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年没人能够意识到版权的价值如此之大,正如同30年前,没人意识到如今的房价如此之高一样。
在网络文学这条产业链中,平台签约作者支付稿费并提前买断版权进行代售,与作者分享第一次版权出售的经济价值,几乎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至于版权卖了多少钱,被谁买走的,其实作者并没有太多发言权。随着网文内容供应过剩,行业饱和,除头部作者外,腰部和尾部作者更多期待的,也只是版权出售后的一笔额外收入。
作者与作品版权的权益断裂,始于这种传统的版权代售模式。而传导至IP孵化的成品端,则是版权购买方出于开发风险考虑的万全之策。
在这行里,比起失败,更怕成功。
一不小心开发出了爆款,部分版权、后续版权不在手里,开发方就会陷入有苦难言、为他人做了嫁衣的尴尬境地。
前作买来几十万,辛辛苦苦做成了,续作往往一千万起跳。在商言商,一顿操作猛如虎,自己栽树别人乘凉的事儿,恐怕也没人愿意干。
如果说作者什么好处都没有,也不尽然。由于著作人身权的存在,署名权是最低保障。一部作品扬名立万,稿费自然水涨船高。大多数开发方当然希望由原作者续写后面的内容,但对于原作者而言呢?这本版权都卖了,我写后传换个名字,全版权再卖一遍一手货,岂不是更爽利。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归根结底,都是逐利。
孵化IP的套路变天了
前几年,IP孵化热火朝天的时候,影游联动、中国漫威、泛娱乐内容矩阵,概念随抓随有,版权卖的风生水起。别说影视版权拆成网大和院线两块卖,就连舞台剧的版权都不乏买家。国内卖完了,海外还能再卖一次,那简直是版权市场之春。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资本退温、版权市场供给饱和、游戏版号收紧、影视题材限制以及一系列针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政策出台,版权市场一时间从香饽饽变成了隔夜冷饭,成交量和成交额均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孵化IP的玩法愈发多元化,除了作为产业链最上游的小说外,诸如“一人之下”、“唐探宇宙”、“白夜宇宙”等新兴的头部IP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孵化模式,转而通过漫画、影视等文化品类整合世界观。
这就好比,原有的蛋糕不仅缩小了,还要被外来因素分走好几块,这导致原本小说版权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更加严峻。
除了外部因素,源自网文内部的因素也让版权生意变得举步维艰。
在网文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对生产内容的速度要求不断提高。原本的一天一更都开始无法满足读者的胃口,一天两更甚至三更成了常态,这还不算逢年过节“庆祝一下”所需要的提前屯稿。高产作者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日更一万字,甚至日更两万字的效率比拼都不稀奇。
逐渐转成全职作者的创作者们一方面需要笔耕不辍获取稿费维持生计;另一方面还需要迎合用户,力求作品达到分销要求。那么不可避免的出现作品同质化、套路化甚至低俗化等问题。
戏言所讲,但凡盗墓的必然有个胖子,官场的25岁就得副厅,经商的借钱至少一百亿起步,霸道总裁的必须三分讥笑三分凉薄四分漫不经心,也不全是无稽之谈。
反观近几年版权卖的风生水起的作者,传统出版出身的竟然后来者居上了。最具代表性的比如马伯庸,无论是《长安十二时辰》还是《古墓局中局》,都算是大众向的口碑作品,具有较高延展性。
那么,IP卖的究竟是什么?
是设定还是脑洞?是故事还是文笔?是世界观还是作者的自带流量?
版权革命终归不是文艺复兴
硬糖君就说得直白些吧,此次版权之争的本质,不会是创作层面的诉求,而更像是分赃不均的内讧。
这是行业低谷期,利益共同体的一场重新谈判。
网络文学25年,从1995年的榕树下、龙的天空;到2003年的起点、掌阅;再到2013年合并后的阅文集团;从“流量红利”发展到了“IP全产业链的对决”。
商业上,网络文学经历了“兴趣写作”、“付费阅读”、“版权分成”、“免费阅读”的进化。市场越做越大,内容越做越多,一不小心,将自己从边缘阅读文化做成了主流阅读文化。
而时至今日,随着用户对阅读体验需求的提高,网络文学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步升级的瓶颈期。做大市场的蛋糕,也是平台也好,作者也罢,谋求未来发展的共同选择。
就如同“免费阅读”的大趋势不是避而不谈就可以阻挡的,亟需解决的“版权合作模式的升级”也是双向选择中不能绕开的核心一环。
对于平台而言,更精细化的运营不能再停留于“口号”中。作者究竟更适合做线上分销,走商业写作路线,还是围绕版权,苦练内功,争取拿出品貌出众的高质量作品。除了对作者写作特点的了解外,还需要从激励制度、合同制定上采取差异化扶持。
指导愿意商业化写作的作者满足当下快餐用户的口味,服务好付费阅读的用户或免费阅读的用户,让他们获得更多地劳动收益而不再纠结于并不现实的版权出售所得。
同时,让苦练内功的作者能够更深度的参与到版权开发中,共享版权孵化后的多次收益。这不仅仅是作者进行优质内容创作的动力,也是作者持续进行创作的保障。
而回归问题的本质,IP孵化中,究竟有价值的是什么?
应该是一个完整世界观的输出和产生。世界观中,包括了人设、故事、叙事方式以及想象力。有价值的并不是排列组合后的汉字,而是文字背后所饱含的思想。
失去原作者,亦等同于失去思想。
此前,因阅文合同细则闹得沸沸扬扬的诸多问题,不仅使阅文新上任的管理团队措手不及,这场声势浩大地抗议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层出不穷持续发酵的新瓜旧瓜、真瓜假瓜外,甚至还憋出了“五五断更节”等更加具体的行动纲领。
而在阅文随后发布的恳谈会通稿中,标题被定为《阅文新管理层改革旧合同:明确著作人身权归属作者、财产权的收益规则,免付费模式由作者选择》。嗯,有点长,有点《张二狗野蛮成性杀害父亲十万火急恩仇惨案记》内味了,但也确实能让人一目了然的读出问题根源。
抛开让人头皮发麻的法律条文不谈,归根结底,当下网文圈的问题,还是在于“时代变了,蛋糕怎么分”这件事儿上。
正如阅文所言,“作家和平台是鱼水关系,大家一路相互扶持,才有了产业今天的局面。大家的价值方向是一致的,应该一起做大蛋糕。”
前阵子硬糖君看《叶问3》,中国拳师在美国抱团开武馆的时候,也是这么跟中华商会说的。
小说版权始末
从《鬼吹灯》说起
要想理清这次小说版权之争,还是得先弄明白围绕小说版权展开的各种权利的前世今生。
恳谈会上,阅文集团新任CEO程武提到了著作权所包括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概念。其中,著作人身权,是作者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属于作家独有。
那著作人身权包括什么呢?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简而言之,就是作品是否公开、公开后的署名占有、对作品的修改以及保证作品完整性不被篡改的权利。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署名权,因为署名权直接影响作者因作品所获得的声誉、名望。而在法律定义中,著作人身权是与作品价值本身无关的,与作品价值有关的权利,均包含在著作财产权中,也就是各大平台与作者签署授权协议里所要求的一系列作品的权利转让。
在作品的权利转让中,最著名的例子怕是关于《鬼吹灯》版权的狗血故事。目前广为流传的版本是:天下霸唱在2007年仅以十万块钱的代价,就将《鬼吹灯》完整的8部全版权卖给了起点中文网。更惨的是,这纸合同让天下霸唱之后无法继续再以《鬼吹灯》系列为名进行创作。
《鬼吹灯》版权案最近又被高调提起,时间点甚至就在阅文换帅前几天。个中情由,除了《龙岭迷窟》的热播,也让人猜测是否为此次“版权运动”的先声。
对于旷日持久的《鬼吹灯》版权案,硬糖君仔细研读过2019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先对目前流传的说法做个补充订正。
首先是钱的问题,不过,这在《鬼吹灯》案里倒是小事了。10万块卖断《鬼吹灯》的说法不确。
就在10万块协议签订同一天,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了暂命名《魁星踢斗》的天下霸唱新书,以转让费税前150万元受让权利给玄霆公司。如作品售出影视改编权,天下霸唱将获得改编报酬的40%。同年10月,玄霆公司与天下霸唱又签订《补充确认书》,确认《鬼吹灯II》就是原协议作品《魁星踢斗》。
也就是说,《鬼吹灯II》的版权受让费为150万元,影视改编收益另计,作者按40%分成。放在IP还未起势的2007年,也不算小钱了。
更重要的是围绕《鬼吹灯》的著作权纠纷。按照最新的判决,天下霸唱可以在新作品中写“胡八一”,但不能使用“鬼吹灯”。
在“牧野诡事侵权案”中,“鬼吹灯”被法律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关权益归玄霆(起点母公司)所有。因此,使用“鬼吹灯”标识的《牧野诡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江苏高院的判决中明确了经营者对商品长期销售、使用、宣传、推广,使其成为知名商品的贡献。除创作者外,经营者对知名商品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创作行为的结果是产生著作权,但因著作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产生方式的不同,创作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判决书中写道。
硬糖君用自己基础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文娱产业知识翻译一下:作者能够创作优秀的小说,但互联网传播、商业化运作、全链条开发,才能使“作品”成为“知名商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IP”。
这样,也就出现了在很多人看来很“不讲道理”的霸唱不能写鬼吹灯问题。
说真的,硬糖君能理解。作家贡献的是真才华,资本家砸的也是真钱,小说版权问题就是这么复杂而充满内在矛盾。
在“摸金校尉侵权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判决,玄霆公司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张牧野(霸唱)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新作品。也就是说,霸唱有权使用“胡八一”“王胖子”“雪莉杨”这些名字继续创作。
围绕《鬼吹灯》版权的官司层出不穷又旷日持久,而真正的《鬼吹灯》系列早成绝响。
《鬼吹灯》的问题,是国内版权、IP业迅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年没人能够意识到版权的价值如此之大,正如同30年前,没人意识到如今的房价如此之高一样。
在网络文学这条产业链中,平台签约作者支付稿费并提前买断版权进行代售,与作者分享第一次版权出售的经济价值,几乎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至于版权卖了多少钱,被谁买走的,其实作者并没有太多发言权。随着网文内容供应过剩,行业饱和,除头部作者外,腰部和尾部作者更多期待的,也只是版权出售后的一笔额外收入。
作者与作品版权的权益断裂,始于这种传统的版权代售模式。而传导至IP孵化的成品端,则是版权购买方出于开发风险考虑的万全之策。
在这行里,比起失败,更怕成功。
一不小心开发出了爆款,部分版权、后续版权不在手里,开发方就会陷入有苦难言、为他人做了嫁衣的尴尬境地。
前作买来几十万,辛辛苦苦做成了,续作往往一千万起跳。在商言商,一顿操作猛如虎,自己栽树别人乘凉的事儿,恐怕也没人愿意干。
如果说作者什么好处都没有,也不尽然。由于著作人身权的存在,署名权是最低保障。一部作品扬名立万,稿费自然水涨船高。大多数开发方当然希望由原作者续写后面的内容,但对于原作者而言呢?这本版权都卖了,我写后传换个名字,全版权再卖一遍一手货,岂不是更爽利。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归根结底,都是逐利。
孵化IP的套路变天了
前几年,IP孵化热火朝天的时候,影游联动、中国漫威、泛娱乐内容矩阵,概念随抓随有,版权卖的风生水起。别说影视版权拆成网大和院线两块卖,就连舞台剧的版权都不乏买家。国内卖完了,海外还能再卖一次,那简直是版权市场之春。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资本退温、版权市场供给饱和、游戏版号收紧、影视题材限制以及一系列针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政策出台,版权市场一时间从香饽饽变成了隔夜冷饭,成交量和成交额均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孵化IP的玩法愈发多元化,除了作为产业链最上游的小说外,诸如“一人之下”、“唐探宇宙”、“白夜宇宙”等新兴的头部IP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孵化模式,转而通过漫画、影视等文化品类整合世界观。
这就好比,原有的蛋糕不仅缩小了,还要被外来因素分走好几块,这导致原本小说版权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更加严峻。
除了外部因素,源自网文内部的因素也让版权生意变得举步维艰。
在网文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对生产内容的速度要求不断提高。原本的一天一更都开始无法满足读者的胃口,一天两更甚至三更成了常态,这还不算逢年过节“庆祝一下”所需要的提前屯稿。高产作者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日更一万字,甚至日更两万字的效率比拼都不稀奇。
逐渐转成全职作者的创作者们一方面需要笔耕不辍获取稿费维持生计;另一方面还需要迎合用户,力求作品达到分销要求。那么不可避免的出现作品同质化、套路化甚至低俗化等问题。
戏言所讲,但凡盗墓的必然有个胖子,官场的25岁就得副厅,经商的借钱至少一百亿起步,霸道总裁的必须三分讥笑三分凉薄四分漫不经心,也不全是无稽之谈。
反观近几年版权卖的风生水起的作者,传统出版出身的竟然后来者居上了。最具代表性的比如马伯庸,无论是《长安十二时辰》还是《古墓局中局》,都算是大众向的口碑作品,具有较高延展性。
那么,IP卖的究竟是什么?
是设定还是脑洞?是故事还是文笔?是世界观还是作者的自带流量?
版权革命终归不是文艺复兴
硬糖君就说得直白些吧,此次版权之争的本质,不会是创作层面的诉求,而更像是分赃不均的内讧。
这是行业低谷期,利益共同体的一场重新谈判。
网络文学25年,从1995年的榕树下、龙的天空;到2003年的起点、掌阅;再到2013年合并后的阅文集团;从“流量红利”发展到了“IP全产业链的对决”。
商业上,网络文学经历了“兴趣写作”、“付费阅读”、“版权分成”、“免费阅读”的进化。市场越做越大,内容越做越多,一不小心,将自己从边缘阅读文化做成了主流阅读文化。
而时至今日,随着用户对阅读体验需求的提高,网络文学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步升级的瓶颈期。做大市场的蛋糕,也是平台也好,作者也罢,谋求未来发展的共同选择。
就如同“免费阅读”的大趋势不是避而不谈就可以阻挡的,亟需解决的“版权合作模式的升级”也是双向选择中不能绕开的核心一环。
对于平台而言,更精细化的运营不能再停留于“口号”中。作者究竟更适合做线上分销,走商业写作路线,还是围绕版权,苦练内功,争取拿出品貌出众的高质量作品。除了对作者写作特点的了解外,还需要从激励制度、合同制定上采取差异化扶持。
指导愿意商业化写作的作者满足当下快餐用户的口味,服务好付费阅读的用户或免费阅读的用户,让他们获得更多地劳动收益而不再纠结于并不现实的版权出售所得。
同时,让苦练内功的作者能够更深度的参与到版权开发中,共享版权孵化后的多次收益。这不仅仅是作者进行优质内容创作的动力,也是作者持续进行创作的保障。
而回归问题的本质,IP孵化中,究竟有价值的是什么?
应该是一个完整世界观的输出和产生。世界观中,包括了人设、故事、叙事方式以及想象力。有价值的并不是排列组合后的汉字,而是文字背后所饱含的思想。
失去原作者,亦等同于失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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